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3万吨/年农用聚磷酸铵水溶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3万吨/年农用聚磷酸铵水溶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松原市前郭县长山镇东南部,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现有总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套年产3万吨/年聚磷酸铵装置,并拆除现有闲置的6号凉水塔及泵房,新建尿素造粒塔高效除尘器、雾化除氨装置,配套建设原料及产品储罐,其他辅助、公用、环保工程依托厂区现有工程。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长山镇城市总体规划。该企业属于化工生产企业,不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编制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鉴于此次技术改造是对现有合成氨产品液氨产业链进行延伸,厂内现有合成氨生产规模不变,将部分液氨用于水溶肥生产,减少现有产品尿素的生产,不新增污染物排放,且厂区建成运营多年,所依托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较完善,项目已通过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评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及时修编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聚磷酸铵生产装置产生废气,经混合调节器等吸收处理,确保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后,经不低于17米高排气筒排放。
对生产装置采用密闭生产系统,液态物料须采用密闭输送、储存方式,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界NH3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值要求。严格落实“以新带老”环境治理措施,尿素造粒塔新建高效除尘器及雾化除氨装置,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后,经现有60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循环冷却排污水回用于浇渣,工艺用水进入产品中,无生产废水产生。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生产装置区、原料及成品储罐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制定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监测点位,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磷酐废包装袋、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装置,在新建生产装置区、原料及成品储罐等设置围堰(堤)。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八、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领申请。
九、请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和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十、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和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