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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空港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11:03: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空港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空港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正线起点位于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林溪大街与雾九路交汇处北侧,沿东吉林大路、龙双公路、机场大道、通港大路、港城大街以地下线、地面线及高架方式敷设,终点位于长春新区空港经济开发区九台南站。该工程正线全长30.294千米,全线设8座车站,新建1座停车场,新建1座车辆段,新敷设1条试车线、2条出入线、3条停车线、5组折返线及2条单渡线,设置2座主变电所、12座牵引变电所、13座降压变电所,区间设置4座风井。全线共设置21处施工场地,不设置取(弃)土场。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7-2022)及线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生态环境部《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7-2022)及线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中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穿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鉴于该项目部分线路穿越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地表水环境敏感,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任何形式的弃土(渣)场、施工场(营)地和建筑材料堆放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及时清掏外运,运行期东湖镇车站生活污水须排入市政管网,严禁在准保护区内排放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特点,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和树木砍伐量;施工占地面积严格按规划征用,不得任意扩大;施工场地施工时表层土与底层土分开堆放并加盖苫布,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土地平整和生态恢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择农作物非生长期进行施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砍伐树木补偿和农田占补工作,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噪声级较大的施工机械应远离声环境敏感点布置;在敏感目标附近的施工场地应进行封闭施工,在周围设置隔声围墙或移动式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并告知周围居民后方可施工,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运营期采用无缝钢轨、定期轨道打磨、列车镟轮、设置声屏障等措施;同时选用低噪声设备,在风亭风口安装消声器,并将风口朝向全部调整至背向敏感目标一侧,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加装减振垫并安置于地下或封闭厂房内,在车辆段及停车场内进行绿化等措施,确保车辆段及停车场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各站场、风亭和沿线周边环境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

施工期应避免使用强振动施工机械,并加强对打桩机等强振动施工机械的管理,强振动施工机械应远离声环境敏感点布置。对于采取矿山法施工的地段,应采取人工暗挖等低噪声振动影响的施工方式,不得使用爆破法作业。根据报告书振动评价预测结果和《地铁设计规范》中相关要求,在振动评价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振动敏感建筑物。定期对全线轨道进行打磨及对列车进行镟轮等措施,确保沿线敏感点振动值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和《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2009)中相应标准要求。

在沿线环境敏感点布设典型噪声、振动监测点位,加强噪声和振动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沿线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环境影响。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在堆放过程中覆盖篷布。因施工工艺要求设置混凝土拌和站的施工场地,须将混凝土拌和设备放置于封闭的厂房内,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场地周边须设置硬质围挡、增设防尘网,并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运营期车辆段、停车场的燃气锅炉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不低于8米高的烟囱排放。食堂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后,经高于楼顶的专用烟道排放。风亭排风经空气净化装置等处理,确保主要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后排放。

(六)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车辆冲洗废水、混凝土浇筑及养护废水等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并经沉淀池沉淀处理运营期车辆段、停车场洗车和检修产生的废水经有效装置处理,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后,上清液部分回用于降尘、洗车,剩余部分与生活污水和经隔油预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或罐车拉运,分别排入英俊镇污水处理厂、东湖镇污水处理厂和长春空港开发区核心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分别排入雾开河、放牛河、饮马河。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车辆段、停车场车检库、洗车库、污水处理单元、危险废物储存间及变电所等地(侧)面进行硬化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材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检查,避免废水(油)渗漏。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严格执行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并实施,如发现水质异常现象,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工程弃土(渣)和建筑垃圾须全部运至长春市市政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填埋场处理。废蓄电池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餐厨垃圾和废油脂定期交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时外运至附近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理。废机油、废蓄电池及含油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变电站运行过程中的维护,车辆段、停车场及站场应依据相关设计规范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和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九台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九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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