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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通化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11:04: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通化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通化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西热村5组(小干沟)。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套处理能力70/日(共42000/年)的焚烧系统、1套处理能力4000/年的物化处理系统、1座设计填埋规模50000/年的刚性填埋场(库容30.3万立方米),配套建设废物暂存库、污水处理站、锅炉房、办公楼、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以及其他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

该项目符合《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初稿),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该项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项目建设及运行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服务范围和危险废物的处理种类仅限于本报告书所述来源和成份的危险废物。

(二)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得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厂内临时防渗储池,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车间采用回转窑高温焚烧工艺,回转窑焚烧炉烟气脱硝、脱酸、除尘等有效装置处理后,确保焚烧烟气中二英类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其他污染物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01)3排放限值后,经不低于100米高烟囱排放。焚烧启动过程中须采用有效的助燃方式加速升温,缩短烟气在产生温度区的滞留时间;通过自动控制系统控制风压、风量比例,使危险废物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确保炉膛内焚烧温度在850摄氏度以上,并严格控制烟气停留时间大于等于2秒,确保产生的得到充分分解;烟气余热利用过程中,应在锅炉尾部配置急冷装置,使尾部的高温烟气快速降低到300摄氏度以下,防止再次生成。

物化及废水处理车间、预处理车间压滤机车间、储泥池、三效蒸发器、储罐、污泥脱水区、渗滤液收集调节池、危险废物暂存库进行封闭处理,产生的废气须分别集中收集,并经洗涤、除臭、吸附、除尘等有效净化处理,确保NH3H2S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要求,颗粒物、氟化物、硫酸雾、非甲烷总烃、HCl等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分别经不低于35米高排气筒排放。

备用燃油锅炉烟气须经有效装置处理,确保烟尘、SO2NOx等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确保其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修建封闭式消石灰仓、活性炭仓和炉渣仓等,活性炭粉、飞灰、炉渣、污泥、水泥和石灰等物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严格落实各项VOCS污染防治要求,预处理车间、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封闭处理,各储罐区罐体采用氮气密封,危险废物填埋场产生的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NH3H2S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应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A.1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物化车间排水、填埋区渗滤液和絮凝处理后的烟气洗涤废水经多效蒸发器处理,形成的污冷凝水与冷却系统排污水、化学水处理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车辆冲洗废水、车间冲洗废水、容器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一并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总大肠菌群和溶解氧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相关标准,其余指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相关标准后,回用于急冷塔、洗车、容器清洗、车间冲洗、预处理车间等环节,不得外排。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危废暂存库、焚烧车间、卸料大厅、预处理车间、物化及废水处理车间、罐区、洗车台、刚性填埋场、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渗滤液调节池进行重点防渗、防漏处理。油罐须采用双层罐体。污水管线选用耐腐蚀的材质,对管线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该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焚烧灰渣、化验室废液、物化工艺残渣、蒸发系统盐分及溶解性总固体送厂内刚性填埋区填埋,物化废油、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布袋、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送厂内焚烧系统焚烧,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和环境监测数据。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使用量等烟气净化用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焚烧炉烟囱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浓度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期应加强在线监测装置的维护,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在危废焚烧设施运行前应按规范进行大气和土壤中二噁英状监测;投入运行后,须对监测计划中设置的大气和土壤监测点位及排放烟气中二噁英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得低于1次,及时了解掌握周边环境二噁英的变化情况。关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同时设置颗粒物、恶臭气体和地下水水质长期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检测及警报装置。场内设置雨水导排及渗漏监测预警系统,修建防洪坝、排水沟和渗滤液收集系统。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危险废物储运、处置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储罐区、各类危险废物贮存库、物化车间及废水处理站等设置围堰(堤),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领申请。

八、请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和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二道江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和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二道江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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