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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日处理25000吨钼矿石项目的批复
2021-08-12 11:06: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日处理25000吨钼矿石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日处理25000吨钼矿石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日处理25000吨钼矿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21123原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以《关于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日处理25000吨钼矿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行审字〔2012265号)予以批复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吉环管字201610)等相关文件,判定该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在地点、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均发生重大变动。主要变动内容包括选矿厂重新选址,距离原址西南方向约2公里;选矿厂生产能力增加5459/年已超过原生产能力的30%以上;尾矿库由Ⅱ类场调整为Ⅰ类场。该项目建成后,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标高为+646米~+70米,矿山服务年限21.8年,年产825万吨钼矿石。选矿工艺采用SABC碎磨+浮选+精矿脱水工艺,设计浮选能力2.5万吨/天,年产17009吨钼精矿。尾矿库为二等库,初期坝高为30米,最终堆积标高420米,总库容约13406万立方米,有效库容约12524万立方米,服务年限为21.8年。该项目永久占地约733.13公顷。

该项目未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实施变动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环境违法行为已经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鉴于该项目自建成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中依法予以审批条件,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选址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严格遵循“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拟占用的林地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对拟砍伐的树木进行等量生态补偿。严格按照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服务期满后,采用工程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闭矿设计,确定回填、覆土和造林方案,有计划地进行生态修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

运营期选矿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滤筒除尘器+喷雾除尘处理,废气中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要求粗碎站废气经不低于30米高排气筒排放,磨矿车间废气经不低于35米高排气筒排放。

露天开采采用湿式爆破作业方式,爆破后进行喷雾抑尘,钻孔凿岩过程钻机配备捕尘罩;尾矿渣采用湿排输送方式,并定期对尾矿库干滩、厂区地面、运输道路、采场进行洒水降尘,确保颗粒物和NOx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工业场地和道路降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内,及时清掏用于制农肥,不得外排。运营期选矿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尾矿输送管线冲洗废水经尾矿库沉淀后,全部回用于选矿工序,不外排。排土场淋溶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部分回用于选矿工序,剩余部分经管线送至吉林天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用水。露天采场汇水通过拦水坝及导流隧洞导入东侧集水区再输送至选矿厂,回用于选矿工序和厂区降尘。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选矿,不得外排。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工作。对选矿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截渗坝、截(排)水沟和高位水池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对污水管线基础进行夯实,选用优质管材,对管材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柴油储罐区地(侧)面进行防渗并在四周设置围堰。对采场、排土场设置排水系统,在上游及两侧修建截(排)水沟,下游修建挡石(土)墙,尾矿库初期坝下游修建截渗坝。制定并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及水位进行监测,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标准要求,周边村屯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运营期废机油和化验室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剥离表土堆存于排土场表土临时堆放区内,闭矿后用于植被恢复;废石部分外售综合利用,剩余部分堆存于排土场废石堆置区;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全部回用于选矿生产。建筑垃圾分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生活垃圾送附近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等设计规范中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防火设计。委托专业民爆公司进行爆破作业。建立尾矿库监控系统,对坝体沉降和变形等进行实施监控;实时监控尾矿库水位,如超过警戒标高时须立即停产并停止向尾矿库排放各类废(污)水和尾矿渣,严禁尾矿超高堆放。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等。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八、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舒兰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舒兰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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