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遨通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0吨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遨通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遨通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0吨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实丰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经开片区,化工新材料园区平安路421号,吉林遨通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已购A102车间进行改造,并新建A101生产车间、A103生产车间,建设总规模年产400吨医药中间体生产线(包括6条生产线,一条硫辛酸D51-105的 150吨/年生产线,以及各一条替格瑞洛A77-208、氟氯烟酸D56-103、替格瑞洛A77-305、法匹拉韦D55-105、替格瑞洛A77-111的50吨/年生产线),配套建设丁类厂房、甲类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等,以及其他公用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经开片区规划调整方案(2018-2025年)》和相关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得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A101、A102、A103车间工艺废气须集中收集,再经除尘、冷凝、碱吸收、酸吸收、石蜡油吸附、活性炭吸附等有效装置处理,确保颗粒物、NH3、苯系物、氯化氢、氯和非甲烷总烃等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亚砜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附录C计算的排放环境目标值,硫酸雾、NOx和SO2等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各自经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废气须集中收集,再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H2S和NH3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对生产车间、原料储存区、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采用封闭式结构,采用密闭输送、装卸、储存、生产方式;储罐采用固定顶罐,罐顶设呼吸阀;加强对设备及管道的维护,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界氯、氯化氢等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中限值要求,厂区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中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酯化、还原、环合、取代、水解、降解反应等环节分液或萃取产生的高盐高浓工艺废水,中和、硝化、关环、溴代、氧化、成盐、保护、加成、傅克反应等环节分液或萃取产生的中等浓度工艺废水经各自预处理装置处理,与低等浓度工艺废水、地面及设备冲洗水、化验室排水、水环真空泵排水、酸洗喷淋废水、碱洗喷淋塔排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一并排入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中二氯甲烷须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中限值要求,甲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要求,其他污染物满足企业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入水水质要求后,经园区管网排入该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松花江。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生产装置区、甲类库房、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地(侧)面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该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釜残、废液、滤渣、废硫酸钠、废硫酸镁、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废石蜡油、化验废液、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及时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三效蒸发废盐渣、污水处理站格栅渣、污水处理站污泥未鉴定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须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装置。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生产装置区、危险品库房、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围堰(堤),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保障事故状态下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