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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兴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县七棵树铁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11:09: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兴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县七棵树铁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兴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兴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县七棵树铁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深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该项目位于柳河县孤山子镇境内,矿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25°5828~126°0828,北纬42°0817~42°1002该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和储运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工业场地,新建斜井和回风井各2座,新建矿石临时堆置场和废石临时堆置场各1座及1座沉淀池,配套敷设370米排水管线。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标高为+490m+200m。该项目设计开采规模为6万吨/年铁矿石,矿山开采服务年限9.8年。该项目新增永久占地1.257公顷。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应妥善解决探矿期产生的环境问题。妥善处置探矿过程产生的废石,项目建成后将其运至废石临时堆置场堆存。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严格控制矿区开采范围,不得越界开采。严格遵循“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拟占用的林地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对拟砍伐的树木进行等量生态补偿。产生的剥离表土堆存于表土临时堆放场内,周边设编织袋拦挡并绿化。严格按照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服务期满后,采用工程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闭矿设计,确定回填、覆土和造林方案,有计划地进行生态修复。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须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在堆存过程中进行遮盖。定期对施工场地及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禁止大风天气进行施工及装卸作业,减轻二次扬尘污染。井下生产供热和冬季办公区采暖采用电加热。采用湿式凿岩开采方式和湿式爆破作业方式,加强井下通风,对废(矿)石临时堆置场、表土临时堆放场等洒水降尘,确保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机械清洗产生的含油废水经隔油预处理后,再与矿井涌水一并经沉淀池沉淀处理,上清液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用水。运营期矿井涌水经高位水池沉淀处理,部分用于井下开采凿岩及工业场地、矿(废)石临时堆置场、表土临时堆放场、道路降尘用水,剩余部分出水水质中CODBOD5NH3-N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要求,AsHgCr6+PbCeFeMnCuZnSS等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直接排放(采矿废水)标准要求后,经拟建污水管线排入德胜河。矿(废)石临时堆置场和表土临时堆放场淋溶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矿(废)石临时堆置场和表土临时堆放场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厕所,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区顶板采用钢筋砼进行支护,当遇有断层破碎带并有地下水涌出时,采用喷砼支护,以减少地下水的涌出量。对高位水池和沉淀池地(侧)面进行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并对管线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对拟建废(矿)石临时堆置场和表土临时堆放场设置排水系统,在上游及两侧修建截、排水沟,下游修建挡土墙。制定并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及水位进行监测,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野生动物繁殖、孵化期施工,禁止夜间施工及爆破。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对机器设备进行定期检修与保养,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表1中相应标准要求和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沉淀池污泥和废石存放于废石临时堆置场内,用于井下回填废机油、废空压机油和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时运至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设计规范中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防火设计。委托专业民爆公司进行爆破作业。危险废物存放在单独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在矿区内预测地面沉陷危险区外围设立警示牌。加强对矿(废)石临时堆置场和表土临时堆放场的日常巡视,发生险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滑坡和泥石流。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和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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