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政许可信息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市汇泽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11:53: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市汇泽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市汇泽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长春市汇泽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迎新村阜育大街与三友路交汇处。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已购厂区现有车间生产线(内含滚挂综合线挂镀锌/镀锌镍、滚挂综合线滚镀锌/镀锌镍各1条)电镀工艺参数改进,扩大生产能力,新建达克罗及粉末涂料喷涂综合自动生产线、自动抛丸生产线,配套新建燃气锅炉、纯水制备设备,并对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其他辅助、储运、公用、环保等工程均依托厂区现有工程。该项目建成后年产4500万件电镀锌件、1500万件镀锌镍件、500万件欧米茄静电喷涂达克罗件、1000万件涂覆达克罗件、500万件静电往复喷粉件。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改造将现有燃气锅炉烟囱,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关要求。在“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滚挂综合线挂镀锌/镀锌镍生产线、滚挂综合线滚镀锌/镀锌镍生产线工艺废气须经各自集气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铬酸雾、氯化氢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达克罗及粉末涂料喷涂综合线废气、自动喷丸废气须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再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拟建锅炉须采用清洁能源为燃料,确保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经不低于12米高烟囱排放。

对生产车间进行全密封,采用封闭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氯化氢、氮氧化物、铬酸雾、非甲烷总烃(边界及周边)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镀锌生产废水和纯水制备系统排水经锌//酸碱废水处理装置处理、镀锌镍生产废水和达克罗综合线喷淋废水经锌镍废水处理装置处理,确保总镍、总锌、总铬满足企业回用水标准,CODSSNH3-N、石油类出水水质应满足(参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要求,回用于电镀生产线,不得外排。锅炉排污水及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富锋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后,排入新凯河。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工作。对生产车间、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和污水处理站等地()面进行硬化及防腐、防渗处理。电镀生产线槽体下方按工艺分区设置接液槽,排水管线均地上敷设,布设于接液槽内,避免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槽渣、废过滤介质、废化学品包装物、达克罗液残留物、漆液残留物、静电粉尘、浓缩液掺混污泥、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含油抹布、制水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废过滤膜、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设计规范中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防火设计。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装置。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初期雨水池,并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危险废物须存放在单独的密闭库房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28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ICP备2022007971号-1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Email:sthjt@jl.gov.cn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0吉公网安备22010702000115号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