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万吨/年回转窑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万吨/年回转窑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经开片区东区,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台回转窑焚烧炉(废物焚烧能力70吨/天),配套1台10吨/小时余热锅炉以及烟气处置设备、污水处理站、废液储存罐区等,危险废物储存库依托现有进行改造,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部分辅助工程依托厂内现有。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该项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项目建设及运行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服务范围和危险废物的处理种类仅限于本报告书所述来源和成份的危险废物。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依据承诺按时完成,在“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运行。
(二)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减轻尾气影响。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车间采用回转窑高温焚烧工艺,回转窑焚烧炉烟气经脱硝、脱酸、除尘等有效装置处理,确保焚烧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其他各污染物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排放限值后,经不低于50米高烟囱排放。焚烧启动过程中须采用有效的助燃方式加速升温,缩短烟气在二噁英产生温度区的滞留时间;通过自动控制系统控制风压、风量比例,使危险废物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确保炉膛内焚烧温度在850℃以上,并严格控制烟气停留时间大于2秒,确保产生的二噁英得到充分分解;烟气余热利用过程中,应在锅炉尾部配置急冷装置,使尾部的高温烟气快速降低到300摄氏度以下,防止二噁英再次生成。
现有1#、2#、3#危险废物储存库产生的废气须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UV光解等有效装置处理,确保氨和硫化氢等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要求,非甲烷总烃、HCl等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分别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修建封闭式污水处理站、消石灰仓和活性炭仓,活性炭、消石灰粉、炉渣和飞灰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装卸作业,废液储罐需采用浮顶罐,并定期检查罐体密封性,严格落实各项VOCS污染防治要求,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和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应标准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和HCl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产生的脱酸塔废水、实验室废水经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再经多效蒸发系统处理,污冷凝水全部回用至急冷塔;软水设备排水、车间冲洗废水、循环水站排水、初期雨水排入厂区内新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和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商定标准后,排入经开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松花江。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废液和碱液储存罐区、焚烧炉车间、焚烧预处理间和污水处理站等进行重点防渗、防漏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树脂、污水站污泥、废机油、化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废除尘布袋等送回转窑焚烧处置,焚烧炉渣、飞灰、喷淋塔沉渣及蒸发残渣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运输、转移、贮存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要求。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废水等达标排放。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和环境监测数据。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等烟气净化用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焚烧炉烟囱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浓度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期应加强在线监测装置的维护,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项目投入运行后,你公司须对监测计划中设置的大气和土壤监测点位及排放烟气中二噁英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得低于1次,及时了解掌握周边环境二噁英的变化情况。同时设置颗粒物、恶臭气体和地下水水质长期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池,并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在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废液储罐和碱液储罐区设置围堰(堤)。及时修订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变更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吉林市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经开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