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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德顺康橡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12:00: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德顺康橡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德顺康橡胶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德顺康橡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金润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异地搬迁项目,建设地点位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轨道装备产业园区新拓街377号,长春市双马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托租赁厂房新建生产车间(包括密炼、开炼、挤出、硫化工序),新建库房、办公室及危险废物暂存间等,以及其他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年产810万件橡胶制品,主要为胶管、护套、密封条及减震垫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轨道装备产业园区规划(2016-2030)》和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密炼、开炼、硫化等工艺废气须分别集中收集,并经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UV等有效装置处理,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要求,硫化氢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后,分别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对生产车间、原料储存区等采用封闭式结构,VOCS物料采用密闭输送、装卸、储存、生产方式,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要求厂界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应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循环冷却排污水和生活污水出水水质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中间接排放限值标准要求后,经管网排入合心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新凯河。工程设计阶段须进一步论证拟依托的合心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确保其有能力接纳该项目产生的全部废水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生产车间、原辅料及成品库房、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地()面进行硬化及防腐、防渗处理。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橡胶开炼和密炼等工序回收粉尘、废油桶、废弃化学品及包装袋、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废弃橡胶及边角废料、不合格产品回用于密炼工序。建筑垃圾收集后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生产装置区、原辅料及成品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设置围堰(堤)。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化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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