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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年产1400万条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和20万条翻新轮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12:00: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年产1400万条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和20万条翻新轮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年产1400万条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和20万条翻新轮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和委托长春众创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址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大路东侧、前程路南侧、丰越大路西侧区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炼胶车间、全钢子午线轮胎生产车间、半钢子午线轮胎生产车间、翻新轮胎车间(包括全钢及半钢子午线轮胎母炼工序、终工序、半部件制备工序、成型组装工序、硫化工序、翻新胎生产线等设施),配套建设120/小时燃气锅炉、245/小时燃煤锅炉、1500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站、机修车间等,以及其他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可实现1200万条半钢子午线轮胎、20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和20万条翻新轮胎的生产能力,其中一期产能为年产12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二期产能为年产8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和年产600万条半钢子午线轮胎、三期产能为年产600万条半钢子午线轮胎和年产20万条翻新轮胎。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编制中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5年)》相关要求,长春汽开区管委会做了规划符合性的说明,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全钢及半钢子午线轮胎炼胶车间炼胶配料(炭黑输送、小料粉料称重)、母炼、终炼、挤出压片、胶片冷却工序产生的废气须集中收集,炼胶配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母炼、终炼、挤出压片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沸石转轮浓缩、蓄热燃烧、异味控制系统等装置处理,胶片冷却工序废气经初效过滤、低温等离子体、光氧化、异味控制系统等装置处理,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等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臭气浓度及二硫化碳则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标准限值要求后,分别经不低于2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运行期全钢及半钢子午线轮胎生产车间开炼、内衬挤出、胎面和胎侧挤出、压延产生的废气须集中收集,经初效过滤、低温等离子体、光氧化、异味控制系统等置处理;全钢及半钢子午线轮胎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须集中收集,经初效过滤、沸石转轮浓缩、蓄热燃烧、异味控制系统等置处理;车间屋顶风机排放的废气须经异味控制装置有效处理,确保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等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 5 新建企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二硫化碳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标准限值要求后,车间屋顶废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他废气分别经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运行期翻新轮胎生产线胎体打磨、喷胶、胶浆制备、中垫胶挤出、硫化等工序废气须集中收集,胎体打磨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喷胶工序废气经初效过滤、沸石转轮浓缩、蓄热燃烧、异味控制系统等置进行处理;胶浆制备、硫化工序废气经初效过滤、低温等离子体、光氧化、异味控制系统置进行处理;中垫胶挤出工序废气经异味控制系统置进行处理,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等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 5 新建企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二硫化碳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标准限值要求后,分别经不低于2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运行期燃煤锅炉烟气经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进行有效处理,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等控制烟气污染物,确保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分别经不低于60米、25米高的烟囱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其排放浓度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封闭式干灰库、储煤棚产生的含尘废气须集中收集,再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中标准要求,分别经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对生产车间、原料储存区、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采用封闭式结构,VOCS物料环节采用密闭输送、装卸、储存、生产方式,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及二甲苯等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硫化氢、氨、二硫化碳和臭气浓度等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应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软化水处理装置排污水和部分锅炉排污水回用于脱硫和脱硝装置补水,剩余部分与脱硫废水一并回用于灰渣加湿用水,低温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回用于常温循环水系统补水。运营期车间设备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和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餐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确保水质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3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及长春西部污水处理厂商定标准后,循环冷却水排污水一并经污水管网排入长春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新凯河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生产车间、原辅材料及成品库房、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和污水处理站等地()面进行硬化及防腐、防渗处理。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开炼和密炼等工序回收粉尘、废化学品包装物、废反渗透膜、废油桶、废弃化学品及包装袋、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燃煤锅炉炉渣、除尘灰、脱硫石膏送水泥厂或建材厂综合利用,食堂废油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生产装置区、原辅料及成品仓库、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设置围堰(堤),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并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保障事故状态下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在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检测及警报装置。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针对芳烃油、汽油、硫磺等潜在环境风险物质的防范措施,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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