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至太平川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岭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2015年7月29日,原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审字〔2015〕132号)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调整了部分工程内容,其中线位、环境敏感点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变化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发〔2015〕52号)等相关文件属于重大变动,依法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工程内容变更后,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和松原市境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条主线和两条连接线。其中主线起点始于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与长春市规划的新月路相接(起点桩号K0+000),途经宽城区境内的兰家镇、合隆镇、农安县境内的龙王乡、三岗镇及长岭县境内的永久镇、太平山镇、光明乡、流水镇、前七号镇和八十八乡,终点止于太平川镇蛤蟆沁村何家窝棚屯西北侧,与双辽至洮南高速公路相接(终点桩号K164+288.218),全长约164.288千米,路基宽度27米,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时速120公里;龙王连接线在既有合乌公路基础上改建,长度3.95千米,路基宽度12米,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时速80公里;长岭北连接线长度4.2千米,路基宽度24.5米,采用一级公路标准,设计时速80公里;全线设大桥3座(总长362米),中桥15座(总长914米),小桥4座(总长110米)和涵洞117道;设置互通立交11座、分离立交21座、天桥72座和通道57道;设置收费站9处,服务区、停车区、管理处和养护工区各3处,管理处和养护工区均与收费站合建。
该项目符合《吉林省省级公路网规划(2014年-2030年)》《吉林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2018-2030年)》,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因此,从生态环境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树木砍伐补偿和农田占补工作。合理设置分离立交等动物迁移通道,优化、细化工程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选择施工时间。临时占地应尽量设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减少占用农田及林地;加强管理,减少施工对野生动植物的惊扰;施工表层土与底层土应分开堆放,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土地平整和生态恢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跨越水体的桥梁基础须在枯水期施工,采用钻孔桩工艺并设置围堰;施工场地建筑材料堆存区须远离地表水体布置,加盖篷布并设置围堰;各类围堰修筑和拆除应尽可能减少对水体扰动。施工废水及车辆冲洗废水须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将上清液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施工场地须设置防渗旱厕收集施工生活污水,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严禁排入地表水体。
运营期公路沿线服务设施产生的餐饮废水须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有效装置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标准要求后,暂存于防渗储池内,用于该站区及附近公路沿线春、夏、秋季绿化,超过储存能力的须通过罐车运至附近污水处理厂处理。
涉水段路基施工前须修建边沟,做防渗处理;桥梁应合理设置径流装置,收集废水;对公路沿线服务区、收费站及养护工区等附属设施的污水处理设施底(侧)面进行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须征得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周围居民;高噪声、高振动源强的施工机械远离敏感点,并采取挡护、减振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要求,周围村屯声环境质量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
运营期须定期养护路面,确保路况良好,并在声环境敏感目标处设置禁鸣标识;噪声预测超标点位应采取安装隔声窗、设置声屏障等措施,确保公路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加强敏感点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路沿线规划控制,公路红线占地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学校、医院及集中居民区等敏感点。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设置施工围挡,密闭运输和集中堆存建筑材料,采取遮盖、定期对作业面和施工道路洒水、修建水喷淋装置冲洗运输车辆厢体及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等抑尘措施;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应选用密封性好、除尘效率高的拌合设备,采用封闭式厂拌和沥青底油电加热工艺,并在搅拌机与粉料秤之间加装除尘设备,减轻扬尘及沥青烟污染。
服务区、收费站及养护工区等交通管理及服务设施冬季采暖须采用电热等清洁供暖方式,不得使用散煤锅炉。施工期和运营期食堂油烟须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其排放浓度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做好土石方平衡,减少弃渣,桥基钻渣和废弃泥浆应尽量循环利用,与建筑垃圾一并回用于平整土地,剩余部分应运至当地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理;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并定点堆存,定期外运至附近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理;废油脂及餐厨垃圾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跨越地表水体桥梁两端设置防撞护栏。运营期严禁各种泄漏及散装超载的车辆上路行驶,加装监控设备,运输危险品等车辆应在相关部门严密监控下方可通过;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七)加强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建设单位应开展施工期环境工程监理,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措施。
(八)场站内涉及建设加油站、车辆检修场所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六、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宽城区分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长岭县分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宽城区分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长岭县分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原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审字[2015]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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