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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中胜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四平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12:14: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中胜环境服务

有限公司四平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中胜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中胜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四平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省卓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四平市吉林四平新型工业化经济开发区。建设1座包含焚烧、物化和填埋多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式的综合处置中心,年处理危险废物能力12万吨。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危险废物回转窑焚烧处理系统1套,设计日处理可燃类危险废物30吨,年处理规模1万吨;新建物化处理系统1套,设计年处理废液1万吨;新建2座刚性危险废物填埋场,有效库容分别为2.1万立方米和6.3万立方米,年填埋规模2万吨,设计服务年限6.72年;新建2座柔性危险废物填埋场,有效库容分别为25.74万立方米和84.26万立方米,年填埋规模8万吨,设计服务年限24.75年;新建固化处理系统1套,设计年固化规模2万吨。配套建设各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等各辅助、储运、公用和环保工程。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规范项目建设和运行。严格按照现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及时结合国家最新标准和要求开展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运行期应优先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危险废物的来源、成份、类别和处置方式须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范围内,处置的具体规模应严格按照该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行,对于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严格控制直接填埋处置。

(二)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环境管理计划,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减轻施工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强化焚烧启动、燃烧、余热利用、停炉各工序的全过程参数控制,确保焚烧炉高温段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含氧量、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热灼减率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烟气经有效除尘、脱硫、脱硝、脱酸、去除二英类及重金属污染物措施,烟尘、各类酸性气体、含重金属废气、呋喃等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01)3排放浓度限值、英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后,不低于50米高的烟囱排放。严格英类污染物控制,焚烧启动过程采取有效助燃方式加速升温,缩短烟气在产生温度区的滞留时间;通过自动控制系统控制风压、风量比例,保证充分燃烧,确保炉膛内焚烧温度在850摄氏度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大于等于2秒,确保产生的得到充分分解;烟气余热利用过程中应在锅炉尾部配置急冷装置,使尾部的高温烟气快速降低到300摄氏度以下,防止再次生成。

物化车间、固化车间、有机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卸料大厅、储料坑、废液储罐区、危险废物贮存库、污水处理站及各类原、辅、废料仓库各类工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各类恶臭气体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备用燃油锅炉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排放浓度限值后,经不低于32米高烟囱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确保其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设置足够宽度的绿化隔离带。给填埋库区安装防风抑尘网并在填埋后及时进行覆盖。建设密闭式生产车间及原、辅、废料贮存场所,对挥发性的原、辅、废料采用密闭运输方式和密封贮存方式并定期进行密封性检查。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应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各类废污水须分质收集、分类处理。填埋场应设置雨棚,并避开雨天进行填埋,减少渗滤液产生量。渗滤液须经有效装置收集,达到《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表2标准要求后,与焚烧车间废气吸收洗涤产生的高盐废水一并进入三效蒸发器预处理。三效蒸发器产生的污冷凝液与其他生产废水、冲洗废水、化验废水、装置冷却排水、生活污水和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餐饮废水须经拟建污水处理站处理,部分浓液送焚烧系统焚烧处理,清液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与梨树县郭家店镇净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商定的入水水质要求后,与经有效装置预处理后的初期雨水一并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危废暂存库、初期雨水收集池、卸料大厅、刚性填埋场、事故应急池、焚烧处理车间、预处理车间、油罐区、渗滤液调节池和污水处理站等进行重点防渗、防漏处理。选用耐腐蚀的污水管线,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废油、含油抹布、废包装物、废滤饼、废膜、废布袋等应集中收集送拟建焚烧系统焚烧处置。焚烧系统产生的灰、渣及危废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盐、污泥须经固化车间固化后送拟建填埋场填埋处理。各类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餐厨垃圾和废油脂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七)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和环境监测数据。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等烟气净化用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焚烧炉烟囱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浓度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期应加强在线监测装置的维护,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在危废焚烧设施投入运行后,你公司须对监测计划中设置的大气和土壤监测点位及排放烟气中二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得低于1次,及时了解掌握周边环境二的变化情况;关注土壤中二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同时设置颗粒物、恶臭气体和地下水水质长期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检测及警报装置。场内设置雨水导排及渗漏监测预警系统,修建防洪坝、排水沟和渗滤液收集系统。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储罐区、填埋区、各类危险废物贮存库、物化车间及废水处理站等设置围堰(堤),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九)该项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场服务期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领申请。

八、请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和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和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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