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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蛟河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12:15: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蛟河市垃圾焚烧发电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蛟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蛟河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请示》及委托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蛟河市。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台日焚烧能力500吨的机械炉排炉18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封闭式垃圾贮坑、封闭式消石灰仓、封闭式飞灰稳定车间、渗滤液处理站和综合楼各1座,以及其他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垃圾分类和分拣要求。你公司应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垃圾入场前的分类和入炉前的分拣工作,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电子废物及其处理残余物,并严格控制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混入待焚烧的垃圾。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扬尘、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边环境。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选用的垃圾焚烧设备主要技术性能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1中要求;烟气净化工艺流程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等相关要求,焚烧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减少氮氧化物产生量,焚烧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硫、脱硝、脱酸、吸附及协同去除氯化氢、重金属和二英措施处理,烟气中污染物浓度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80米的烟囱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浓度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高于楼顶1米的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控制措施。焚烧启动过程中须采用有效的助燃方式加速升温,缩短烟气在产生温度区的滞留时间;通过自动控制系统控制风压、风量比例,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确保炉膛内焚烧温度在850摄氏度以上,并严格控制烟气停留时间大于等于2秒,确保产生的得到充分分解;烟气余热利用过程中,应在锅炉尾部配置急冷装置,使尾部的高温烟气快速降低到300摄氏度以下,防止再次生成。布袋除尘器入口处应加装活性炭喷射装置,提高对飞灰中残留的去除效率。

严格落实恶臭气体控制措施。采用密闭性好、具有自动装卸功能的压缩式运输车辆运输垃圾,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垃圾贮坑和垃圾装卸、输送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水及污泥收集处理系统须采取有效运行措施,确保氨和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垃圾贮坑废气经有效装置收集后,密闭输送至焚烧炉燃烧处理,停炉检修期间,垃圾贮坑废气经专用风道引入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确保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25米的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扬尘控制措施。设置封闭式灰仓、水泥仓、活性炭仓和消石灰粉仓,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确保各产尘点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后,分别经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原辅材料及固体废物采用密闭方式运输,并对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运输扬尘影响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冷却塔排污水应部分回用于飞灰稳定化用水及出渣机冷却用水;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冲洗废水、引桥和道路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和化验室废水须经拟建污水处理站处理,产生的浓缩液用于制备石灰浆液,纳滤出水水质中总铅、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六价铬等污染物浓度须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中标准要求与后,与未能全部利用的冷却塔排污水、原水和化学水处理系统排污水、主厂房冲洗废水、锅炉排污水、生活污水及隔油池预处理后的餐饮废水一并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及与蛟河市污水处理厂商定标准要求后,排入蛟河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危险废物暂存间、飞灰稳定化车间、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垃圾贮坑、初期雨水收集池、渗滤液处理站和各水处理单元等重点防渗区进行防渗、防漏处理。油罐周围设置围堰(堤),选用密闭性能良好的氨水储罐,在氨水储罐区设置围堰(堤)。污水和氨水管线选用耐腐蚀的材质,对管线进行防腐、防锈、防漏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并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避免污染地下水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吹管和锅炉排汽应采取降噪措施,并合理安排吹管时间,提前告知周围居民。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炉渣须全部综合利用,除臭系统废活性炭、废包装袋和破碎布袋定期委托厂家回收处理。废油脂和餐厨垃圾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未经鉴定的渗滤液处理站污泥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经化验符合标准要求后,按照适当比例和生活垃圾一并送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飞灰经固化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第6.3条要求后,送蛟河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分区填埋。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废树脂和废渗透膜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施工期建筑垃圾须收集后运至蛟河市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垃圾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和环境监测数据。对活性炭、脱硫剂、脱硝剂喷入量、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螯合剂等烟气净化用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焚烧炉烟囱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浓度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期应加强在线监测装置的维护,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在垃圾焚烧电厂运行前应按规范进行大气和土壤中二英现状监测;投入运行后,你公司须对监测计划中设置的大气和土壤监测点位及排放烟气中二英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得低于1次,及时了解掌握周边环境二英的变化情况;关注土壤中二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同时设置颗粒物、恶臭气体和地下水水质长期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和柴油、危险废物储运环节的管理,设置足够容量的渗滤液储存池、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设置雨排水切换装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针对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制定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评估分析环境社会风险隐患关键环节,制定有效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应对措施。及时修订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十)严格落实防护距离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要求和地方相关规定,合理划分焚烧设施控制核心区、防护区和缓冲区,在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环境防护距离。鼓励建设“邻利型”服务设施,面向周边地区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在防护区及缓冲区开展绿化并配套建设体育和休闲设施,拓展惠民利民措施。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蛟河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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