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
1号线南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南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和南关区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已运营的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向南进行延伸,增设乘车站点。延伸线全线采用地下敷设方式,正线起点始于轨道交通1号线终点站红嘴子站(起点桩号K29+323.068),终点止于拟建永春南站(终点桩号K36+386.099),线路全长7.06公里,采用每米质量60公斤型钢轨和长枕式整体道床。车辆选用B2型地铁车辆,设计最高时速80公里。全线设6座车站,不设冷却塔,采用开式通风系统,总风亭数12个。新建3座35千伏牵引变电所和6座35千伏降压变电站。
该项目符合《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线站位方案符合《长春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0-2019年)》及相关调整方案,符合相关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树木砍伐补偿和农田占补工作。细化工程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选择施工时间。临时占地应尽量设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减少占用农田及林地;加强管理,对于拟砍伐区可能存在重点保护植物的应做好避让及迁地移栽和育苗;施工表层土与底层土应分开堆放,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土地平整和生态恢复。
(二)严格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特点合理选择明挖、暗挖及盾构施工方式,严禁使用爆破法作业;严禁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须征得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周围居民;应选用低噪声设备,确需选用高噪声、高振动源强的,施工机械应远离敏感点布置,并采取挡护、减振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要求。
运行期应严格落实车站风亭各项消声措施,并采取定期对轨道打磨、对列车镟轮等措施,确保沿线敏感点振动值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和《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2009)中相应标准要求。加强敏感点噪声、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减振降噪措施;配合规划部门做好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振动达标距离预测及《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等相关规定要求,车站风亭15米噪声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地下线路两侧距外轨中心线的振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振动敏感建筑。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筑材料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优先采用商品砼,确需采用混凝土拌合装置的,应选用密封性好、除尘效率高的拌合设备,并采用有效封闭和抑尘措施,减轻扬尘影响;施工机械应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合理设置施工围挡,密闭运输和集中堆存建筑材料,采取遮盖、定期对作业面和施工道路洒水、修建水喷淋装置冲洗运输车辆厢体及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等抑尘措施。
运行期风亭应采用有效过滤、除臭措施,并在风亭周围种植吸附性能强的植物,减轻风亭废气影响。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车辆冲洗废水、混凝土浇筑及养护废水等施工废水经收集后须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后,上清液部分回用于降尘等,剩余部分与生活污水和经隔油预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一并排入长春市东南污水处理厂处理。
运行期沿线各车站地面冲洗废水及生活污水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东南污水处理厂处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地下站场进行分区防渗,选用优质管材,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计划,确保地下水环境安全。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建筑垃圾应部分用于平整土地,剩余部分全部运至当地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理;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并定点堆存,定期外运至附近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理;废油脂及餐厨垃圾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施工机械及车辆维修养护产生的废机油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和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南关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南关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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