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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精炼炉及连铸机12米铸坯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12:19: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精炼炉及连铸机12米铸坯

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精炼炉及连铸机12米铸坯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昊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四平市,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建材产业园区,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拟升级现有精炼和铸坯生产线,具备年精炼钢水100万吨,年生产12米铸坯50万吨的生产能力。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台60钢包精炼炉,将现有2号连铸机6米铸坯冷床改造为12米铸坯冷床,改建新危险废物暂存间,配套建设和改造部分公用、储运、辅助和环保工程。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行业环保升级改造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交通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大气〔201935号)要求,分阶段依法依规升级改造生产设施,加快推进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精炼炉精炼废气和钢水转运过程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废气中污染物浓度达到《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中标准要求后,经现有18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确保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处颗粒物达到《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中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含有废水须经隔油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一并全部回用,不得外排。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新建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重点防渗、防漏处理,强化对现有防渗措施的检查,严格确保地下水环境安全。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运行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钢渣应运至厂内现有钢渣厂综合利用;除尘灰应回用于厂内烧结工序;废耐火材料应由厂家回收处理;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各类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定期检查,按照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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