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碳纤维原丝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碳纤维原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市,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经开片区精细化工园区,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部分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和辅助工程基础上,新建1条50K 型大丝束碳纤维原丝生产线。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主要建设2座生产车间、1条聚合生产线、2条原液制备生产线、4条纺丝生产线、2条原料输送管线和1座聚合控制室,设计年产碳纤维原丝5万吨和干湿两类原丝副产物1750吨;二期、三期均为聚合、原液制备及纺丝工序生产线扩建,建设规模与一期相同。三期建成后设计年产碳纤维原丝15万吨和原丝副产物5250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经开片区规划(2018-2025)》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项目投运前须完成现有废气污染源采样口规范化建设和危险废物暂存间改造,确保采样口达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二)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聚合淋洗及烘干废气、原液制备压滤废气、纺丝干湿两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废气中丙烯腈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标准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标准要求后,聚合、原液制备工序废气经高度不低于20米的排气筒排放,纺丝工序废气经高度不低于30米的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挥发性物料贮存、输送、投放、转运须采取有效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工程设计阶段进一步论证拟依托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工艺、效果的可行性,确保其有能力接纳该项目产生的全部废水。运行期聚合水洗废水、废气处理单元淋洗废水、纺丝水洗废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中污染物浓度须达到拟改建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新建装置区地(侧)面的防渗工作。依托现有管廊新建的管线须选用优质管材,并做好管线的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厂区内依托工程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巡检,及时增补完善措施,合理增设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隔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聚合残液、废滤布、废机油、化验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对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油抹布可与生活垃圾一并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八)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厂区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新建装置区应合理设置围堰(堤);严格物料输送、废水管线投运前的试压,合理设置自动报警和连锁切断设施,安装紧急事故切断阀,并加强管线的巡检;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