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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年产81.5吨高新医药中间体项目
2021-08-12 12:37: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年产81.5吨高新医药中间体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年产81.5吨高新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敦化经济开发区医药园区,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托6号厂房内现有生产线,实现13种医药中间体产业化。包括2-3--4-(甲基氨基甲酰基)苯基氨基)-2-甲基丙酸20/4--6.7-二甲氧基喹啉10/、(1aR5S8S10R22aR-5-叔丁基-14-甲氧基-36-二氧代-11a3456910181920212222a-十四氢-8H-710-亚甲基环丙基[18,19][1,10,3,6]二氧杂二氮杂十九元环[1112-b]喹喔琳-8-甲酸2/、(S-2-5--1H-咪唑-2-基)吡咯烷-1-羧酸叔丁酯2/(S)-氧杂环丁-2-基甲基 4-甲基苯磺酸25/1-苄基-5--1,2,3,6-四氢吡啶盐酸盐1/(2R,3R,5R)-5-(4-氨基-2-氧嘧啶-1(2H)-)-2-(苯甲酰氧基甲基)-4,4-二氟四氢呋喃-3-基苯甲酸酯2/、(S-4-苄基吗啉-3-基)甲醇盐酸盐5/6--4-4--2-甲基苯基)吡啶-3-胺盐酸盐1/(S)-2,2-二甲基环丙烷-1-甲酰胺9/3-(羟甲基)哌嗪-1-羧酸(R-叔丁基酯1.5/(1R,5S)-8-苄基-3,8-二氮杂二环并[3.2.1]辛烷与[1,1'-联苯]-4,4'-二醇的化合物(1:2)2/、(S-3-4-(氯甲基)苯基)-2-(乙酰氨基)1/,其他辅助、储运、公用和环保等工程依托现有。项目建成后可年产81.5吨医药中间体。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敦化经济开发区开发利用规划(2019-2030)》及规划环评,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化学品罐区产生的有机废气、中转罐区有机废气须集中收集并经有效处理,确保废气中苯系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氨气和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氯甲烷排放浓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附录C计算得出的排放环境目标值后,工艺废气经不低于29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化学品罐区有机废气、中转罐区有机废气分别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经不低于46米高烟囱排放。食堂油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其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

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管控要求。对现有生产装置区、涉VOCS物料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非甲烷总烃(边界及周边)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中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高浓度废水经蒸发冷凝预处理产生的冷凝液与设备和地面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车间尾气喷淋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纯水制备排污水、生活污水和经隔油预处理后的餐饮废水等经现有的污水处理站相应废水处理装置处理,确保水质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904-2008)中相关要求,以及与敦化市污水处理厂商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敦化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工作。对罐区、甲级库房、普通库房(丙库)、危险废物暂存间及棚库区等储存区域、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站等()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集中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高浓度废液及浓缩残液、釜残、滤渣、废水浓缩残渣、活性炭解析有机废液、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溶剂桶、废内包装物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原辅材料包装物外卖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时运至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废油脂及餐厨垃圾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控制噪声设备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器。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并设置雨/污水切换装置。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八、请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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