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伊诺华化工有限
公司医药中间体及染料中间体系列项目
(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伊诺华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林伊诺华化工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及染料中间体系列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吉林伊诺华化工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及染料中间体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9年9月9日经我厅予以批复(吉环审字〔2019〕41号),批复的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闲置车间新建染料分散蓝60生产线,新建4-氯乙酰乙酸乙酯生产车间、一氯频呐酮生产车间和工业杀菌剂BIT生产车间,配套建设各类公用、辅助、储运和环保工程。此次主要变动内容包括:取消建设4-氯乙酰乙酸乙酯生产车间、一氯频呐酮生产车间和工业杀菌剂BIT生产车间、配套装置及相关工程;扩建染料分散蓝60生产线,将生产规模由年产500吨提升至年产1000吨;扩建污水处理站,增加含氰废水单独破氰预处理流程,新增日处理含氰废水120立方米的处理能力,将非氰工艺废水预处理能力由50立方米提升至150立方米,废水生化处理能力由100立方米提升至480立方米;新建废酸处置车间及配套装置处理分散蓝60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年产硫酸铵2500吨和二水硫酸钙5900吨;配套新建部分储运和环保工程。
该项目变动内容属于重大变动,在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送审批部门审批前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属于未批先建。鉴于项目建成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且环境违法行为已经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查处。你公司须认真汲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变更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经开片区规划(2018-2025)》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分散蓝生产车间、新建废酸处理车间工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甲醇、氯苯类、硝基苯类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氨气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后,分散蓝生产车间工艺废气经高度不低30米的排气筒排放,废酸处理车间工艺废气经高度不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硫化氢和氨气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后,分别经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落实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密闭措施及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氯化氢、氰化氢、硫酸雾、甲醇、氯苯类、硝基苯类和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和氨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分散蓝生产车间双氰废液、DMF回收废水及设备冲洗废水等各类含氰废水须经破氰预处理,再与经预处理后的分散蓝生产车间其他工艺废水、废酸处理装置工艺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喷淋塔废水、化验废水、真空泵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装置,出水水质须达到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协定的进水指标要求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新建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危险原辅料装卸及储存区域和罐区地(侧)面的防渗工作。管线须选用优质管材,并做好管线的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厂区内依托工程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巡检,及时增补完善措施,合理增设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隔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压滤焦油、压滤废酸、DMF回收废盐、蒸馏残渣、废活性炭、化验废液、污水站污泥、废机油、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除尘器回收粉尘应回用于生产;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油抹布,可与生活垃圾一并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七)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结合项目废水量充分论证依托现有事故应急池的可行性,确保事故应急池容积足够接纳事故废水;新建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原辅料装卸及储存区域、罐区应合理设置围堰(堤);合理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和连锁切断设施,安装紧急事故切断阀,并加强管线的巡检;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