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请示》收悉。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吉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意见,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具体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核查意见》(吉环核查〔2021〕12号),同意你单位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 2202020092;法定代表人:徐唯超;核准住所为: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泰路333号;经营设施地址为: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泰路333号。
(二)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清洗。
(三)核准经营类别以及经营规模:
收集、贮存、利用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非特定行业中900-402-06、900-403-06、900-404-06的经营能力,年经营规模10000吨。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中071-001-08、071-002-08、072-001-08、251-001-08、251-002-08、251-003-08、251-004-08、251-005-08、251-006-08、251-010-08、251-011-08、251-012-08、398-001-08、291-001-08、900-199-08、900-200-08、900-201-08、900-203-08、900-204-08、900-205-08、900-209-08、900-210-08、900-213-08、900-214-08、900-215-08、900-216-08、900-217-08、900-218-08、900-219-08、900-220-08、900-221-08、900-249-08,年经营规模8100吨。
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中的900-005-09、900-006-09、900-007-09,年经营规模180吨。
HW11精(蒸)馏残渣中的251-013-11、252-001-11、252-002-11、252-003-11、252-004-11、252-005-11、252-007-11、252-009-11、252-010-11、252-011-11、252-012-11、252-013-11、252-016-11、252-017-11、451-001-11、451-002-11、451-003-11、309-001-11、772-001-11、900-013-11,年经营规模11100吨;
HW12染料、涂料废物中的264-002-12、264-003-12、264-004-12、264-005-12、264-006-12、264-007-12、264-008-12、264-009-12、264-010-12、264-011-12、264-012-12、264-013-12、900-250-12、900-251-12、900-252-12、900-253-12、900-254-12、900-255-12、900-256-12、900-299-12,年经营规模10000吨。
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中的265-101-13、265-102-13、265-103-13、265-104-13、900-014-13、900-015-13、900-016-13、900-451-13,年经营规模360吨。
HW35废碱中的251-015-35、261-059-35、193-003-35、221-002-35、900-350-35、900-351-35、900-352-35、900-353-35、900-354-35、900-355-35、900-356-35、900-399-35,年经营规模260吨。
收集、贮存、清洗处置HW49其它废物非特定行业中900-041-49产生的含有或直接沾染有机溶剂废包装桶,年经营规模10万只。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
二、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和环评要求,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规模、超期限经营危险废物,不得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禁止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和经营情况管理制度,详细记载收集、贮存及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数量和有无环境污染等事项,做好相关信息及影像资料的保存,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
(三)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定期检查生产设备、贮存设施,确保环保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落实贮存时限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落实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时完成项目验收、监测等工作。
(四)严格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度落实,加强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积极开展风险防范演练,杜绝环境风险和隐患。加强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非正常操作下,造成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五)严格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监测制度,加强实验室管理,落实入厂检测制度,强化人员培训。定期发布自行监测结果、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要求,加强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及时移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和容器、包装物转作他用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关闭、停产、合并或者转产等,应安全转运并处置库存危险废物,妥善清理现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实施监测,监测结果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七)危险废物经处理处置后的产物,在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生产产物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可作为产品,否则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当危险废物经处理处置后的产物在没有取得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前均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三、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单位的监督管理,当该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在20日内负责将此批复送达吉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