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乾安采油厂
2020-2021年5个产能建设项目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乾安采油厂:
你单位《关于<乾安采油厂2020-2021年5个产能建设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乾安县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拟部署共81口井,其中油井68口,水井8口,评价井转生产井5口,部分油井采用管线集输方式,剩余部分采用单井罐方式。钻井总进尺20.09万米,预建产能7.08万吨。新建集油管线41.53千米和注水管线19.5千米,新建井间道路4.75公里。新建4座计量间、2座配水间、1座增压泵房和1座注水站。项目依托乾安采油厂油气处理一站及二站、海24联合站、让11联合站、乾164注水站和吉林省天地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乾安泥浆处理站。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鉴于该项目部分油井仍采用单井罐生产方式,建设单位应尽快实现管线密闭集输,减轻原油输送过程对环境的污染。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选择施工期,避开农作物的生长期。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管线施工时表层土应与底层土分开堆放,施工结束后进行分层回填。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和农田占补工作。施工结束及生产闭井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井场四周应修建足够高度的临时围堰。施工期钻井废水与完井废水导入废弃泥浆接收装置,用罐车运至吉林省天地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乾安泥浆处理站处理。管线试压废水经管线送至乾安采油厂油气处理一站、二站、海24联合站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废压裂返排液用罐车运至乾安采油厂油气处理二站,修井废水用罐车,洗井废水经管线运至乾安采油厂油气处理一站、油气处理二站、海24联合站、让11联合站,与含油废水一并经站内现有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回注水标准后,全部回注地下油层。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污染型钻井液和压裂液。井口应加设表层套管,确保深度达到地下水层以下。固井注水泥时须上返至地面井口,并采用声幅曲线检测技术全程监控固井质量,防止油、水串层。结合工程需要选择防水性、耐腐蚀性较好的管材,并切实做好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强化修井作业环境管理,采用清洁箱式修井平台,防止修井产生的含油废物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对柴油储罐区地(侧)面进行防渗,并在四周设置围堰。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对周边村屯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建筑材料应集中堆存并进行苫盖,并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采用高标号燃油,降低烟气产生浓度及产生量,钻井柴油机排放的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相关标准要求。乾安采油厂油气处理一站及二站、海24联合站和让11联合站加热炉须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应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8米的烟囱排放;加强井口密封垫及管线接口处的检查,及时更换受损零部件,减少各类烃类气体的无组织挥发,确保井场周边烃类气体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监控浓度标准要求,烃类气体厂内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功能区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钻井泥浆部分循环利用,剩余部分与钻井岩屑一并交由吉林省天地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乾安泥浆处理站。清洁箱式修井平台收集的含油废物、油水处理装置和沉降罐产生的油泥(砂)属于危险废物,须及时回收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等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井口安装防喷器。定期巡查单井罐。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松原市生态环境局乾安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的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和松原市生态环境局乾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