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油田松原采气厂德深83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气厂:
你单位《关于<吉林油田松原采气厂德深83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德惠市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拟部署1口天然气生产井(探转采),预建天然气产能700万立方米/年。在井场配套建设撬装分离净化装置,包括加热炉、三相分离器、脱碳净化撬、活性炭吸附装置、燃气发电机各1套(台),储液罐及危险废物暂存间各1座。新建集气管线0.15千米。项目依托松原采气厂油气处理中心。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选择施工期,避开农作物的生长期。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管线施工时表层土应与底层土分开堆放,施工结束后进行分层回填。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和农田占补工作。施工结束后及生产井闭井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井场四周应修建足够高度的围堰。撬装分离净化装置设备内气水分离器产生的分离废水用罐车运至松原采气厂油气处理中心现有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回注水标准后,全部回注地下油层。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工程需要选择防水性、耐腐蚀性较好的管材,并切实做好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对储液罐、撬装分离净化装置及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装置区地(侧)面进行防渗处理,并设置围堰。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对周边村屯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建筑材料应集中堆存并进行苫盖,并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采用高标号燃油,降低烟气产生浓度及产生量。拟建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气体导出口,并安装气体净化装置。拟建加热炉须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应标准要求,并设置高度均不低于8米的烟囱。加强井口密封垫及管线接口处的检查,及时更换受损零部件,减少各类烃类气体的无组织挥发,确保井场周边烃类气体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监控浓度标准要求,烃类气体厂区内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分别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相应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功能区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脱碳装置产生的废过滤膜及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及时回收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5)等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防腐和有毒有害气体的预防工作。井口安装防喷器,加强井口密封性检查。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定期巡查井场及撬装分离净化装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及储液罐。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负责该项目的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