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龙山有机硅有限
公司汽车硅胶管、注塑件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林龙山有机硅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龙山有机硅有限公司汽车硅胶管、注塑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申请》和委托吉林恒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市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深东路2880号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吉林龙山有机硅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厂房新建1条硅胶管生产线(包括备料、混炼、压延、硫化等工序)、1条注塑件生产线(包括注塑、修饰等工序),配套建设冷却循环水池及其他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实现年产600万件硅橡胶胶管(橡胶零部件)和800万件塑料制品(汽车内、外饰件)。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橡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须集中收集,混炼、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标准要求,臭气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粉碎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确保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6中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对生产车间、原料储存区采用封闭式结构,涉VOCS物料环节采用密闭输送、装卸、储存、生产方式,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中标准要求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标准要求,臭气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脱模循环废水、设备冷却循环废水水质各项指标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中间接排放要求后,经管线排入吉林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松花江。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生产车间、库房、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地(侧)面进行硬化及防腐、防渗处理。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活性炭、废液压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包装废料、硅橡胶生产不合格品及边角料可外卖处理。注塑件生产不合格品及废边角料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须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危险废物须存放在单独的密闭库房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