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
公路九台至双阳段辅道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吉林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九台至双阳段辅道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农安至伊通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1年4月21日经原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予以批复(吉环审字〔2011〕107号),批复的建设单位为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建设内容为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农安至伊通段,其中涉及九台至双阳段改建辅路51.75公里。
该项目在九台至双阳段辅路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线路长度,共改建辅路62.24公里,同时对穿越长春石头口门水库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内长度约10.49公里的线路进行了改扩建。辅路起点始于长春市九台区马家屯(起点桩号K0+000),途经九台区平安堡村、波泥河镇、吉林市永吉县万昌镇、长春市双阳区长岭村,终点止于双阳区平湖街道胜利队北(终点桩号K63+860.3),采用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设计时速60公里,路基宽度10米,辅路设置大桥2座(总长754米),中桥2座(总长88.04米),小桥12座(总长221.24米)和涵洞112道。
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发〔2015〕52号)等相关文件,该项目辅路规模、线位、污染防治措施等均发生变化,造成声环境敏感点增加,属于重大变动,未依法在实施变动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鉴于该项目涉及穿越的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吉政函〔2020〕48号),涉及穿越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已调整为准保护区,且穿越路段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自开工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无环境信访问题,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已超过2年,且通过了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评估,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相关规定,依法未对你单位予以处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省省级公路网布局规划》(2014-2030年),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已施工完毕,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穿越环境敏感区污染防治措施。鉴于该项目穿越吉林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可能对上述环境敏感区产生一定影响,应主动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任何形式的弃土(渣)场、施工场(营)地和建筑材料堆放场,强化管理,严格落实好各类环境敏感区保护措施,切实保障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树木砍伐补偿和农田占补工作,及时对施工场地及取、弃土场进行生态恢复。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穿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段桥梁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径流收集池及临近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路段路面蒸发池、防渗边沟的维修和养护,及时将废水清运至附近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定期养护路面,确保路况良好,并在声环境敏感目标处设置禁鸣标识;噪声预测超标点位应采取安装隔声窗、设置声屏障等措施,确保公路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加强敏感点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路沿线规划控制,公路红线占地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学校、医院及集中居民区等敏感点。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交通管理及服务设施冬季采暖须采用电热或清洁能源供暖方式,不得使用散煤锅炉。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防渗边沟、径流收集池、蒸发池清理过程中产生的杂草和污泥应送附近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禁各种泄漏及散装超载的车辆上路行驶,设置报警电话及车辆驶入、驶离上述各路段的标识牌,运输危险品等车辆应在相关部门严密监控下方可通过;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六、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九台区分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九台区分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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