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蓝天高新技术密封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密封件及密封材料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长春蓝天高新技术密封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长春蓝天高新技术密封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密封件及密封材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及委托吉林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德惠市,长春循环经济产业开发区,长春蓝天高新技术密封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该项目拟依托厂区现有公用、辅助、储运和部分环保工程,对厂区现有金属垫片车间、垫片包装车间、纤维加工车间、密封材料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进行改扩建,调整部分垫片生产工艺,新增发动机汽缸垫、密封垫片生产设备,配套建设部分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产品方案调整为年产发动机汽缸垫200万片、其他金属垫片300万片、非金属密封垫片4000万片、NPA密封衬垫板110吨、不同种类橡胶板7000吨和不同种类复合板490吨。
该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送审批部门审批前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鉴于项目建成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且环境违法行为已经长春市生态环境部局德惠市分局查处,你公司须认真汲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金属垫片车间、垫片包装车间、纤维加工车间、密封材料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工艺废气及储罐区储罐呼吸废气、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废气中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标准要求,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后,经各车间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确保其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严格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确保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中标准要求,硫化氢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标准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碱洗除油废水、碱洗塔排水、活性炭吸附装置蒸汽脱附分层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和分析化验废水须经厂区现有污水预处理装置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与成品清洗废水、锅炉排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和隔油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一并排入长德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干雾海河。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装置区、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地(侧)面的防渗工作和管线的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厂区内依托工程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巡检,及时增补完善措施,合理增设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应结合实际回用于生产工序或外卖处置;除尘器回收尘应回用于生产;废清洗液、废包装物、废橡胶、废活性炭、化验废液和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对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油抹布,可与生活垃圾一并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理;餐厨垃圾及隔油池废油脂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生产装置区、罐区、危险废物暂存区应合理设置围堰(堤);充分论证依托现有事故应急池的可行性,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七)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