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白城华电大安海坨风电22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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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吉林白城华电大安海坨风电22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报告表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大安市海坨乡境内。工程建设内容:新建单回线路约12km,由海坨风电场升压站T接入风水山风电到乾安变电站的风安线;拆除现有220kV风安线103#直线塔,103#塔大号侧30m处新建单回分歧塔,导线采用JL/G 1A-400/35型钢芯铝绞线,全线新建杆塔32基。工程总投资15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34万元。
二、批复意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你单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原则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进行项目建设。
三、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一)落实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输电线路在本工程建成投运后,周围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强度分别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输电线路沿线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影响。
(四)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环保要求
(一)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逾期方开工建设,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依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三)接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我厅委托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