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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查干湖水生态修复与治理试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07-01 14:50: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查干湖水生态

修复与治理试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郭尔罗斯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查干湖水生态修复与治理试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艺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松原市前郭县和白城市大安市境内。项目拟对查干湖实施湿地恢复和水系治理,建设应急补水工程。工程主要包括前郭县的查干湖深重涝区排水湿地恢复工程、引松渠道水环境生态治理工程、大玉儿湿地恢复工程、库里泡大箔口溢流坝工程、苏家泡与六家泡湿地恢复工程和大安市的大安灌区二干渠补水工程和大安灌区利民排干补水工程7项子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及重建各类泵站、桥梁、涵闸等建筑物共59座,新建引水、输水、排水渠道总长30.256千米,新建堤防总长15.43千米,改扩建道路总长39.158公里,对总长44.52千米的渠道进行清淤,安装水质在线监测、渠道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查干湖治理保护规划(2018-2030年)》《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5-2024年)》《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施已经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工程实施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的相关专题论证报告已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审查通过,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环境敏感区保护措施。鉴于该项目部分工程位于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吉林前郭查干湖蒙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吉林前郭新庙泡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部分取水工程可能对嫩江大安段乌苏里拟鲿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产生一定影响,应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尽最大可能避让或减少占用生态环境敏感区。严禁在环境敏感区设置任何形式的施工“三场”,严禁在环境敏感区范围内冲洗、维修、保养施工机械及车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要求,主动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论证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敏感区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减轻对各类环境敏感区影响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湿地恢复工程须结合所在区域植被及群落特点合理选用本土物种,严禁引进外来物种,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涉水工程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避开鱼类洄游和繁殖期,并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的鱼类增殖放流措施,减轻对渔业资源的损害。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树木砍伐补偿和农田占补工作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临时占地应尽量设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减少占用农田及林地,对于拟砍伐区可能存在重点保护植物的应做好避让及迁地移栽和育苗;施工表层土与底层土应分开堆放,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土地平整和生态恢复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施工场所须远离地表水体布置,弃土(渣)场上游及两侧应修建截、排水沟,下游应修建挡土墙,施工场地和建筑材料堆存区应加盖篷布并设置围堰和导流设施,减轻对水环境影响;施工场地施工含泥污水、混凝土养护废水、建筑材料淋溶水及车辆冲洗废水须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将上清液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施工场地须设置防渗旱厕收集生活污水,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严禁排入地表水体。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对泵站区域、淤泥干化场、沉淀池、水渠等做好防渗处理,强化输水管线的防腐、防锈处理和定期巡检。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密闭运输和集中堆存建筑材料,采取围挡、遮盖、定期对作业面和施工道路洒水、修建水喷淋装置冲洗运输车辆等抑尘措施,减轻扬尘影响;施工机械及泵站柴油发电机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烟气影响。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泵站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进行平面布局;施工期及运营期须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排放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须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须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干化后的清淤污泥须经检测后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1相关标准和《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相关标准要求后,回用作场地平整和种植用土;弃土(渣)应尽量回用于场地平整,剩余部分送弃土(渣)场处理;生活垃圾须运至周边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废机油和隔油池产生的废油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禁在施工场地设置油库,加强涉及环境敏感区施工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强化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监控,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和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松原市生态环境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和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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