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市莱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市莱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长春市莱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请示》和委托吉林省卓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绿园西新工业集中区, 长春市莱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在依托工业集中区及厂区现有部分公用、辅助工程基础上,扩建现有1号厂房,新建电泳、喷漆、达克罗、磷化钝化前处理生产线各1条及锌、锌镍、化学镍、铜镍锡、铜镍铬锡、硬铬及阳极氧化铝电镀线共15条,配套建设储运、公用和环保工程。项目设计年加工数量为汽车冲压件600万件、发动机制件250万件、五金件400万件、紧固件300万件、火车零部件75万件、各类非标准件5万件、铁件15万件和不锈钢件10万件,年电镀面积产量约为112.545万平方米。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扩建初期雨水收集池至100立方米,给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增设气体净化装置及通风设施,为厂区废水总排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上述整改措施须在项目投运前完成。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加工件喷涂、烘干、电泳、电镀等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工艺废气及工艺废气焚烧烟气、新建污水处理站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电镀废气中碱性废气、氯化氢、硫酸雾、铬酸雾、氮氧化物浓度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要求,其他工艺废气及天然气焚烧炉烟气中非甲烷总烃、二甲苯、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中硫化氢和氨气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后,工艺废气及焚烧炉烟气分别经14根高度不低于20米的排气筒排放,恶臭气体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新建燃气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根高度不低于20米的烟囱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确保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挥发性物料贮存、输送、投放、转运须采取有效封闭措施,酸洗及电镀工序合理加入酸雾抑制剂,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铬酸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和氨气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应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电镀前处理生产线废水、电镀生产线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喷淋塔废水及初期雨水须经新建污水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企业内部回用水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以及锅炉排水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经长春绿园西新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新凯河。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分别做好生产车间、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装置、事故应急池等地(侧)面硬化及防腐、防渗工作,并做好管线的防渗、防腐、防漏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隔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污水系统污泥、废机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树脂、废反渗透膜、蒸发器残渣、槽渣、达克罗液残留物、漆液残留物、漆渣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纯水制备废滤膜、废抹布、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生产装置区、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应合理设置围堰(堤),并在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厂区须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及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强化管线及各环境风险点的巡检和隐患排查;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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