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慧峰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化工新材料(高效偶联剂、硅油系列)以及副产物综合利用生产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慧峰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慧峰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化工新材料(高效偶联剂、硅油系列)以及副产物综合利用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原前郭炼油厂厂区内。该项目在依托循环经济园区、原前郭炼油厂部分公用、储运、辅助和环保工程基础上,利用现有厂房新建21条高端化工新材料生产线,改建现有循环水池、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配套建设装卸车栈台、罐区、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公用、储运及项目配套环保工程,项目设计年产硅烷偶联剂11255吨、硅油系列产品11300吨、氯代化工品12000吨和副产品15281.66吨。
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共12条生产线,主要产品为氯丙基甲基二氯硅烷、氯丙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氯丙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3种中间产品和异丁基甲基二乙氧基硅烷偶联剂、3-氯-2-甲基丙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偶联剂、甲基三甲氧基硅烷偶联剂、丙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偶联剂、有机硅高沸硅油、正硅酸乙酯、N-β-(氨乙基)-γ-氨丙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哌嗪基硅烷偶联剂、二乙烯三胺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偶联剂、N-β-(氨乙基)-γ-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偶联剂、三乙胺基硅烷偶联剂、г-巯丙基甲基二甲(乙)氧基硅烷、г-巯丙基三甲(乙)氧基硅烷、端环氧硅油、氨基硅油,设计年产硅烷偶联剂10255吨、硅油系列产品10450吨和副产品17846.39吨。二期工程共9条生产线,主要产品为乙烯基双封头剂、氯辛烷、氯代十二烷、γ-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偶联剂、γ-甲基丙烯酰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偶联剂、氨基双封头、间氨基乙酰苯胺盐酸盐、氯甲基苯乙烯、1-氯甲基萘、联苯二氯苄,设计年产硅烷偶联剂1000吨、硅油系列产品850吨、氯代化工品12000吨和副产品7588.61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总体规划(2016-2025年)》及规划环评,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置、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类生产工艺废气、罐区大小呼吸废气、物料装卸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各类废气中氯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氯化氢、甲醇、甲醛、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限值要求,氨气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后,分别经3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新建燃气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根高度不低于18米的烟囱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挥发性物料贮存、输送、投放、转运须采取有效封闭措施,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甲醛、甲苯、甲醇边界及周边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气和硫化氢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一期工程地面清洗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系统排污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须经有效收集,出水水质达到与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标准限值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二期工程投运后,初期雨水、二期工程工艺废水须经新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到与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标准限值后,与其他废水一并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再经松原市江南污水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站、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各类库房地(侧)面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依托工程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检查和维护,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原辅材料外包装物外卖进行综合利用,废弃离子交换树脂应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理。蒸馏残液及釜残、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内包装物、废溶剂桶、废机油、废导热油、活性炭解析产生的废液(水相及溶剂相)、尾气喷淋废液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及警报器。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并设置雨/污水切换装置。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及时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按照《化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要求》(T/CECA-G 0031-2020)等国家发布的监测指南及技术规范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采用节能工艺及设备,严格落实溶剂冷凝回用等措施,建立碳排放管理专项台账,定时记录原料投入、设备运行、燃料使用、能源使用、产品等信息,优化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八、请松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