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
有限公司6万吨/年硫酸镍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6万吨/年硫酸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省中环瑞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磐石市,磐石经济开发区冶金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内。该项目在依托园区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公用及环保工程基础上,新建年产6万吨硫酸镍生产线,配套建设库房、储罐区、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各类储运、辅助及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条硫酸镍生产线,1条以高冰镍为原料,分别建设磨浸、萃取、蒸发及铜回收车间;1条以废三元电池正极材料为原料,分别建设焙烧预处理、浸出、萃取、氯化镍、碳酸锰(锂)和硫酸钴车间。
项目建成后年产硫酸镍53596.27吨、氯化镍4999吨、硫酸铜7840.87吨、电积铜469.78吨、硫酸锰11109.64吨、硫酸钴13304.57吨、碳酸锂7568.37吨、粗制铝颗粒2191.1吨、碳酸钠36914.52吨和贵金属中间品(主要成分为金、银、铂、钯,每吨总含量大于等于200克)983.4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磐石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203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磨浸、破碎、筛分、浸出、萃取、干燥、包装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焙烧烟气、实验室及危险废物暂存库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废气中硫酸雾、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氢、二氧化硫、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中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后,工艺废气、焙烧烟气和实验室废气分别经15根高度不低于20米的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挥发性物料贮存、输送、投放、转运须采取有效封闭措施,合理设置碱洗工序,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氯化氢和硫酸雾厂界浓度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中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边界及周边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初期雨水须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磨浸和萃取工序,萃取、洗涤废水、除杂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化验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须经新建污水预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后,再与生活污水和制纯水设备排污水一并经吉恩镍业冶炼厂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中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排入吉恩镍业何家尾矿库回用于选矿工序,不得外排。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各生产车间、仓库、储罐区、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地(侧)面的防渗工作和管线的防渗、防腐、防漏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应回用作生产原料。未经鉴定的电积铜、硫酸钴和硫酸锰压滤滤渣和三元电池正极材料萃取钙渣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与含镍废渣、高冰镍萃取废油、硫化渣、中和渣、化验废液及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一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八)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及警报器。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生产装置区、罐区设置围堰(堤)。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安装雨/污水切换装置。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九)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按照《化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要求》(T/CECA-G 0031-2020)等国家发布的监测指南及技术规范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采用节能工艺及设备,建立碳排放管理专项台账,定时记录原料投入、设备运行、燃料使用、能源使用、产品等信息,优化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十)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