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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油田松原采气厂德深83产能建设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07-01 15:15: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油田松原采气厂

德深83产能建设工程变更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气厂:

你单位《关于<吉林油田松原采气厂德深83产能建设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重大变动项目,我厅于20201116对《松原采气厂德深83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复(吉环审(表)字[2020]99),批复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将德深区块德深83天然气评价井转为生产井,在井场配套建设天然气分离净化装置,新建集气管线0.15千米。该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动。增加分子筛脱水工艺,新建分子筛脱水装置,新增废分子筛危险废物,同时调整了井场布局并新增永久占地0.358hm2

该项目在发生重大变动前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属于未批先建。鉴于项目建成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且环境违法行为已经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查处,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依法予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要求,你单位须认真汲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在全面落实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后续运行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生产闭井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分离废水应暂存于储液罐内,定期用罐车运至松原采气厂油气处理中心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表1中标准后,回注地下油层。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对现有防渗措施和管线的巡检和排查,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对周边村屯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热炉须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应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8米的烟卤排放。加强井口密封垫及管线接口处的检查,及时更换受损零部件,减少各类烃类气体的无组织挥发,确保井场周边烃类气体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监控浓度标准要求,烃类气体厂区内排放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功能区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废弃过滤膜、废分子筛、清管废渣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及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负责该项目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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