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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桦甸市长裕隆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工艺环保升级及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07-01 15:17: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桦甸市长裕隆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工艺环保升级及尾矿库安全隐患

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桦甸市长裕隆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桦甸市长裕隆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工艺环保升级及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请示》和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桦甸市孙家屯,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6°5058.42″,北纬43°034.98″。拟对现有选矿工艺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选矿能力为生产金矿石2t/a,服务年限8年。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原矿仓、粉矿仓、破碎间、回水高位水池、循环水池、坝下回水池、尾矿浆破氰车间、尾矿压滤车间各1座,筛分间、皮带通廊各2座及部分配套环保工程(包括工艺废气处理设施3套及危险废物暂存间1座)。依托改造现有主厂房、锅炉房及尾矿库。尾矿库加高扩容,坝体最大坝高由9.0m调整为10.5m,总库容由6.5×104m3调整为11.46×104m3,并调整防洪排水、防渗设施,改造后服务年限为8.13年。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运营期破碎和筛分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须集中收集并经有效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解析电解过程及尾矿浆破氰过程产生的氨气须集中收集并经有效处理后排放,确保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分别经3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须经有效处置后排放,确保烟气中各污染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经不低于30米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原矿堆场须采取防尘网遮盖,矿石在厂内须采用封闭方式输送,生产车间须密闭确保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要求,氨厂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标准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和施工场地降尘,不外排。尾矿库上清液、尾矿库库区淋溶水、地面冲洗废水、锅炉排水、喷淋塔排水及选矿工艺废水经各自集水池收集沉淀,全部回用于选矿工艺,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内现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回水高位水池、坝下回水池、循环水池、尾矿库进行重点防渗、防漏处理。切实做好各种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检修。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运营期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废机油、化验室废液、沾染试剂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及未经鉴定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废脱金炭,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脱氰后尾矿渣与回水高位水池、坝下回水池、循环水池等产生的污泥一同排入尾矿库。除屑筛上杂物、解析过滤杂质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理。破碎、筛分工艺除尘灰须回用于生产环节做原料。锅炉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与锅炉炉灰外运当地农户作为农肥。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定期送周边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尾矿库巡查,发生险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定期开展安全评估,避免发生溃坝事故。建设完善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和设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生产、存储、运输及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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