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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泽吉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钼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07-01 15:44: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泽吉铁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钼系列产品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泽吉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泽吉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钼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材料及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区。该项目在依托中泽吉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辅助、储运、公用和环保工程基础上,扩建现有厂区及生产线,提升部分钼系列产品产能。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4条氧化钼生产线、1条钼酸铵生产线、12条高纯三氧化钼生产线和1条硫酸生产线,改建现有钼铁生产线并调整现有钼铁生产原料配比,配套建设部分储运、公用和环保工程。项目设计年增产普通氧化钼11640.91吨、高溶氧化钼8299.24吨、钼酸铵8000吨、高纯三氧化钼6637.84吨,97%浓度硫酸3万吨,副产硝酸钠6370吨、氯化铵1404吨和氯化钠650吨,钼铁生产线调整原料配比后年产能保持2万吨不变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氧化钼、钼酸铵、高纯三氧化钼、硫酸、硝酸钠和氯化铵生产各环节产生的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颗粒物、钼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硫酸雾排放浓度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气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后,氧化钼焙烧废气及二氧化硫回收制硫酸废气经高度不低于40米的排气筒排放,其它工艺废气分别经8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钼铁生产线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浓度达到《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中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后,经4根现有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排放。新建燃气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根高度不低于8米的烟囱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各车间、储库、储罐区应采用封闭式结构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须采取有效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氨、氯化氢、硫酸雾、钼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厂界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各类生产工艺废水须经各生产单元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全部回用,严禁外排。初期雨水、职工生活污水、地面清洗水及隔油预处理后的食堂废水须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与氨回收系统冷凝水、锅炉排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和软化水系统废水混合后水质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1新建企业间接排放标准及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标准要求后,排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新建生产装置区、储库、罐区、污水处理单元、新建初期雨水池等地()分区防渗工作,强化对依托的罐区、装卸车站台、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水处理站等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氨浸渣、碱浸渣、钼酸铵酸洗废水预处理杂盐、钼酸铵及高纯三氧化钼筛分筛上物、各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应分别回用于生产工序。废耐火砖、纯水站废离子树脂应交由厂家回收处置。酸性废水处理沉淀渣、炉渣应外卖综合利用。未经鉴定的污水处理单元污泥、钼酸铵吸附废离子树脂、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食堂餐厨垃圾和隔油池油脂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应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新建生产装置区和罐区合理设置围堰(堤),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应设置气体检测及警报器,增设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及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按照《化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要求》(T/CECA-G 0031-2020)等国家发布的监测指南及技术规范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采用节能工艺及设备,建立碳排放管理专项台账,定时记录原料投入、设备运行、燃料使用、能源使用、产品等信息,优化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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