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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万邦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化工园区绿色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含氰废水处理和焚烧炉及其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07-01 15:46: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万邦达环保技术

有限公司吉林化工园区绿色循环经济资源

综合利用项目(含氰废水处理和焚烧炉

及其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万邦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万邦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化工园区绿色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含氰废水处理和焚烧炉及其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请示》及委托吉林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八家子高端化工产业园区。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套含氰废水处理系统和1套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系统,配套建设各类储运、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其中含氰废水处理系统主要包括分离装置区和综合处理车间,设计小时处理规模为25立方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系统主要包括1台组合式特种流化床焚烧炉和1台余热锅炉,设计日处理规模为200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年)》及规划环评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规范项目建设和运行。严格按照现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及时结合国家最新标准和要求开展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运行期危险废物的来源、成份、类别和处置方式须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处置的具体规模应严格按照该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退役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泥储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和废活性炭暂存间产生的废气及分离装置废气、破氰装置废气、有机废液罐区呼吸废气、综合车间收集水池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送新建特种流化床焚烧炉处置,焚烧炉烟气经有效除尘、脱硫、脱硝、吸附及协同去除氯化氢、重金属和二英的措施处理,确保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二英及其他重金属污染物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标准限值要求后,氨气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50米的的烟囱排放。消石灰进料仓及飞灰仓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1根高度不低于18米的排气筒排放。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确保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建设封闭式污泥、飞灰、消石灰、药剂、危险废物储存间,选用密闭性好的储罐和管材,在污泥储存和输送区域设置密闭负压收集系统,强化各类挥发性物料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管理,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丙烯腈、氯化氢、硫酸雾、颗粒物、氯化氢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应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脱酸塔废水、实验室废水经沉淀预处理后与储罐清洗废水一并经含氰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入水水质指标控制要求后,再与锅炉排污水、地面清洁废水、设备直接冷却水、循环水站排水、初期雨水、隔油预处理后的食堂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分别做好各装置区、储存间、罐区、装卸区、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面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并做好管线的防渗、防腐、防漏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4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喷淋塔沉渣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外卖综合利用。废机油、化验室废液、废活性炭、除尘器破损布袋、含氰废水处理系统蒸馏及萃取残液、污水处理装置污泥等危险废物须送拟建危险废物焚烧系统焚烧处置。含氰废液处理系统产生的蒸发盐渣、废渗透膜、废臭氧催化剂、试验废灯管及焚烧处理系统产生的炉渣、飞灰、除尘灰、脱硝废催化剂、絮凝污泥等危险废物须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各类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各类不含毒性的废包装物应外卖综合利用。餐厨垃圾及隔油池油脂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空气压缩系统废分子筛、废滤芯及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新建生产装置区、危险原辅料及废物储存区、罐区及装卸区应合理设置围堰(堤),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明显标识。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应设置气体检测及警报装置,厂区四周应设置氰化氢检测及警报装置。厂区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设置雨、污水切换装置。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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