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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卓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羰基镍粉装置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07-04 08:52: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卓创新材料有限

公司年产2000吨羰基镍粉装置工艺技术

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卓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卓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羰基镍粉装置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省卓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磐石红旗岭镇,吉林卓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羰基镍、羰基铁两个厂区内。该项目在依托现有两个厂区部分车间及储运、辅助、公用、环保工程基础上,升级改造现有羰基碳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为将现有羰基铁厂区空压车间改建为烘干车间,取消空压工序,升级一氧化碳提纯系统;对羰基镍厂区现有羰基镍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羰化工序。项目建成后年产羰基镍粉2000吨,副产镍钴合金料1064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磐石冶金化工绿色制造园区产业规划(2019-2027)》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羰基镍厂区须将现有成品包装工序排气筒加高至23米,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及事故应急池,并加快完成生物质锅炉的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羰基铁厂区烘干车间烘干、破碎产生的粉尘及羰基镍厂区生产车间生产、成品包装产生的粉尘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废气中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中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分别经3根高度不低于23米的排气筒和1根高度不低于23米的火炬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各类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须采取有效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保厂界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羰基铁厂区烘干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及羰基镍厂区生产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实验室清洗废水、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浓水、循环水系统排水须分别暂存于两个厂区防渗储池,经沉淀处理后,废水中各类污染物浓度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中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运至吉恩镍业冶炼厂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铜镍钴工业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标准要求后排入尾矿库,全部回用于选矿工序,不得外排。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新建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事故应急池等地()分区防渗工作,强化对依托的车间、储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所在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原料烘干、破碎及成品包装工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应回用于生产工序,镍钴合金生产工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副产品外售。废机油和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食堂餐厨垃圾和隔油池油脂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应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八)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新建生产装置区合理设置围堰(堤),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应设置气体检测及警报器。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及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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