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采油厂万昌构造带昌古2区块2021年产能建设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长春采油厂:
你单位《关于<长春采油厂万昌构造带昌古2区块2021年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万昌镇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布设34口油水井,其中31口油井,3口注水井,分布于12个平台,均采用单井罐集输方式。钻井总进尺8.37×104米,预计年产能2.52×104吨。新建26座单井罐,12座值班板房,1座橇装注水站,1口水源井,新建注水管线2.05千米,井间道路1.4千米。项目依托长春采油厂双阳联合站及吉林油田多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通泥浆处理站。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强化单井罐管理。鉴于该项目采用单井罐集输方式,在开采过程中严禁在井场进行油水分离。达到管线密闭集输条件后,应及时进行管线密闭集输改造,减轻原油集输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选择施工期,避开农作物的生长期。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管线施工时表层土应与底层土分开堆放,分层回填。施工结束及生产闭井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井场四周应修建足够高度的临时围堰。施工期钻井废水与完井废水运至伊通泥浆处理站进行处理,废压裂液返排液运至双阳联合站处理,试压废水及运营期采油废水、修井废水、洗井废水运至双阳联合站处理,出水水质须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表1中标准后回注地下油层。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柴油储罐区地(侧)面进行防渗,结合工程需要选择防水性、耐腐蚀性较好的管材,并切实做好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选用低污染型钻井液和压裂液。井口应加设表层套管,确保深度达到地下水层以下。固井注水泥时须上返至地面井口,并采用声幅曲线检测技术全程监控固井质量,防止油、水串层。强化修井作业环境管理,采用清洁箱式修井平台,防止修井产生的含油废物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对周边村屯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建筑材料应集中堆存并进行苫盖,并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采用高标号燃油,降低烟气产生浓度及产生量,钻井柴油机排放的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相关标准要求。双阳联合站加热炉须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应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8米的烟囱排放;加强井口密封垫及管线接口处的检查,及时更换受损零部件,减少各类烃类气体的无组织挥发,确保井场周边烃类气体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监控浓度标准要求,烃类气体厂内排放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功能区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钻井泥浆与钻井岩屑一并交由伊通泥浆处理站处理。清洁箱式修井平台收集的含油附着物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送至垃圾处理场处理。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等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井口安装防喷器,井场及罐区合理设置围堰(堤)。修编及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