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西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血清蛋白、卵黄生产线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西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长春西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血清蛋白、卵黄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卓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与医药业园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在依托厂区现有辅助、储运、公用、环保工程基础上,在1#综合生产车间新建1条卵黄抗体原液生产线,1条犬血白蛋白/静注犬免疫球蛋白原液生产线及1条分包装生产线,配套新建污水处理站、乙醇低温罐、事故应急池,扩建危险废物暂存间。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卵黄抗体冻干针剂400万瓶、犬血白蛋白针剂及静注犬免疫球蛋白针剂各100万瓶。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18-2030)》及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车间含有生物活性物质的废气须经负压收集和灭活处理后,经车间专用排风系统排放。醇提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分别经2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现有高度为8米的烟囱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各类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应采用封闭式结构,严格落实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提取废水、冻干冷凝废水、产品内包装和原料外包装和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动物房废水及生活污水须经厂区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与循环冷却排污水、锅炉排污水及制水设备排水一并排入长春市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永春河。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生产装置区、罐区、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未经鉴定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与质检废液、一次性废实验器皿、空调系统废过滤器、废气设备废活性炭、废机油及生产车间废过滤介质、废滤膜、不合格产品、废包装袋(废血袋)、废弃过滤物、蛋白杂质等危险废物一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废蛋清蛋壳经高温灭活后与废离子交换树脂、制水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膜及废反渗透膜、未沾染毒性、感染性的废包装物及生活垃圾一并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器,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明显标识。生产装置区、乙醇低温罐区域、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合理设置围堰(堤)。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维护和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及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