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政许可信息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209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车间(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07-28 10:16:43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有限责任公司209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车间

(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209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车间(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在依托厂区现有辅助、储运、公用、环保工程基础上,209#生产车间新建1条年产1000万支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原液生产线及分包装生产线,配套建设制水装置、冷库、空调系统、空压系统、氮气供应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及废水灭活系统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18-2030)》及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车间含有生物活性物质的废气须集中收集和灭活处理,经车间专用排风系统排放。锅炉须采用天然气为燃料,锅炉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经现有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排放。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含病原微生物的生产工艺废水、设备仪器及地面清洗废水经高温灭活处理后,与不含病原微生物的生产工艺废水、设备仪器及地面清洗废水、质检废水、内包材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纯化水制备排污水、注射用水制备排污水、软水制备排水、锅炉排污水一并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排入长春市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永春河。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生产装置区、原料及产品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4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弃细胞、废培养基、废滤芯、蛋白纯化废物、废层析柱、不合格产品、废弃防护用品、沾染毒性的废弃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耗材、废病毒冻存管、有毒区空调系统废过滤芯、废机油及质检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要求。未沾染毒性的废弃包装物、纯水系统废渗透膜、无毒区空调系统废过滤器、废离子交换树脂及生活垃圾一并交由环卫部门处理。食堂餐厨垃圾及废油脂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明显标识。在生产装置区、危险化学品库、原料及产品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围堰(堤)。强化对依托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维护和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及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七)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新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9日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ICP备2022007971号-1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Email:sthjt@jl.gov.cn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0吉公网安备22010702000115号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