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金益矿业有限公司吉林省集安市米架子金及多金属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金益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金益矿业有限公司吉林省集安市米架子金及多金属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深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集安市头道镇米架子村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选矿厂、1座尾矿库以及建设二道阳岔区段、朱家沟区段和三道阳岔区段共3个采矿场,配套建设炸药库、生活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及其它辅助、储运、公用及环保工程。
采矿场采用地下开采方式,设计矿山生产能力60万吨/年,其中二道阳岔区段设计生产能力13.5万吨/年,服务年限6.7年,主要产品为金矿石、金铜共生矿石,其中金铜共生矿石开采期内开采量共为4.8万吨;朱家沟区段设计生产能力13.5万吨/年,服务年限8.4年,主要产品为金矿石、铅锌银共生矿石,其中铅锌银矿石开采期内开采量共为1.84万吨;三道阳岔区段设计生产能力33万吨/年,服务年限10.4年,主要产品为金矿石。采矿场产品中金矿石进入选矿厂,金铜共生矿石、铅锌银共生矿石直接销售矿石。采矿场新建矿石(废石)及表土临时堆放场、高位水池及沉淀池等,采区内配套建设运输道路5640米和铁路专用线795米。
选矿厂主要建设内容为主厂房(内设球磨车间、浮选车间、脱水车间、精矿库、粉矿仓)、矿石临时堆放场、回水池及高位水池等。设计生产规模2000吨/天,年产含银金精粉29160吨。
新建尾矿库为三等库,总坝高为63米,总库容为489.01万立方米,有效库容为391.27万立方米,服务年限为10.4年。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及规划环评,符合吉林省和通化市“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鉴于朱家沟矿区现阶段尚未对废石和尾渣等进行毒性浸出试验,建设单位须在尾矿库建设前对朱家沟矿区废石和尾渣等进行毒性浸出试验检测,如属于危险废物或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相关要求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以上工作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树木砍伐补偿和农田占补工作。合理选择施工时间,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临时占地应尽量设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减少占用农田及林地;对于拟砍伐区可能存在重点保护植物的应做好避让及迁地移栽和育苗,对砍伐的树木进行等量生态补偿,避开野生动物繁殖、孵化和迁徙的季节;施工表层土与底层土应分开堆放,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土地平整和生态恢复。服务期满后,对矿区、工业广场及尾矿库须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生态恢复。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大风天气施工,定期对施工场地和道路进行洒水降尘,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减轻施工扬尘影响。
运行期对破碎、浮选车间进行封闭,破碎、筛分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有效处理后,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要求,经高度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建设封闭式生活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后,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经高度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运行期采矿区开采采用湿式凿岩方式和湿式爆破方式并加强通风,选矿车间、表土及矿石(废石)堆场、尾矿库及投料储运过程须采用有效的密闭和降尘措施,确保采矿场、选矿厂、尾矿库场(厂)界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冬季供暖采用电采暖。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须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全部回用于施工和场地降尘,施工生活污水须排入旱厕,及时清掏用于制农肥。
运营期矿井涌水、矿石(废石)及表土临时堆放场淋溶水经各自沉淀池沉淀,回用于采矿井下凿岩、爆破降尘、选矿生产、绿化等;压滤废水、车间清洗废水、检(化)验废水及尾矿库回水全部回用于选矿生产;锅炉排污水排入高位水池回用于生产;选矿厂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置后与选矿厂生活污水、朱家沟区段生活污水一并排入选矿厂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用于选矿生产、绿化和地面降尘等;二道阳岔区段及三道阳岔区段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库库底、尾矿坝体、回水池、选矿厂装置区、矿石(废石)和表土临时堆放场、生活污水处理站、罐区、事故池、高位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及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地(侧)面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并定期巡检,及时增补完善措施。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采用微差爆破技术,合理安排爆破时间,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周边村屯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剥离表土堆存至表土临时堆场用于植被恢复,废石堆存至废石临时堆场用于运营期回填井下,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运营期废石暂存在废石临时堆放场内,闭矿后回填井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选矿;废磨球和废活性炭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沉淀污泥用罐车、尾矿渣经管线输送至尾矿库;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废油脂及餐厨垃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处理后和生活垃圾一并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尾矿库须严格按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采取有效截洪、截污、防渗措施,四周设立警示标识。建立完善的地表移动观测系统和尾矿库监控系统,掌握矿区的地表移动、变形情况和尾矿库坝体沉降、变形、水位情况,及时增补措施。在矿石(废石)和表土临时堆放场上游及两侧修建截、排水系统,下游修建挡石(土)墙。强化各类危险化学品原辅料、危险废物储运过程中的监管,分类分区储存并设置围堰及明显标识,密闭运输,强化巡检。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和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