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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中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5000吨医药、农药中间体及原料药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07-28 10:26:28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中泽化工科技

有限公司年产75000吨医药、农药中间体及

原料药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中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中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5000吨医药、农药中间体及原料药项目(一期)的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省恒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内。项目在依托园区厂房、车间及部分公用和环保工程基础上,新建1条农药中间体生产线,配套建设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辅助、储运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甲基亚膦酸二乙酯6000吨,副产氯化铵4800吨及六水三氯化铝7440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及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工艺废气、化验室废气、罐区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工艺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氨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氯甲烷排放浓度达到(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附录C计算得出的排放环境目标值(DMEGAH),化验室废气、罐区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后,分别经6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各类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原辅材料及产品存储库房应采用封闭式结构,严格落实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和厂界氯化氢浓度分别达到《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3和附录C表C.1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喷淋塔废水须经有效装置预处理后,与化验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初期雨水一同进入厂内污水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后,与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一并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车间、污水处理站、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各类库房地(侧)面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滤渣、釜残、化验室废液、废包装物、废活性炭、污水站污泥、三效蒸发废盐、废机油及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除尘灰、食堂餐厨垃圾和废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生产装置区、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合理设置围堰(堤)危险废物暂存间张贴明显标识,厂区设置污水切换设施及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强化管线及各环境风险点的巡检和隐患排查,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按照《化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要求》(T/CECA-G0031-2020)等国家发布的监测指南及技术规范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采用节能工艺及设备,严格落实溶剂冷凝回用等措施,建立碳排放管理专项台账,定时记录原料投入、设备运行、燃料使用、能源使用、产品等信息,优化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进行联网。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同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该项目总磷总量控制指标许可量应按削减后的指标确定。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同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总磷排放量等量或以上削减替代要求,并及时对出让总磷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依法变更其排污许可证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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