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主岭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主岭德联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公主岭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公主岭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有厂区内。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储运、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基础上实施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台日处理能力为400吨的机械炉排式垃圾焚烧炉,配备1套6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和1台41蒸吨余热锅炉,新建1座封闭式垃圾贮存库,扩建现有渗滤液处理站,拆除重建部分储运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全厂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能力提升至800吨,年发电量提升至90624兆瓦时。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1-2030)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强化入炉废物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垃圾入场前的分类和入炉前的分拣工作,在焚烧装置处置能力充足且不影响焚烧装置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可掺烧部分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的服装加工、食品加工及其他为城市生活服务的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日掺烧量不得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50吨,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电子废物及其处理残余物。
(二)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对现有灰仓、石灰石粉仓、活性炭仓实施升级改造,仓顶安装有效除尘设施,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
(三)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选用的垃圾焚烧设备技术性能、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等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焚烧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酸、脱硝、吸附及协同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措施处理,烟气中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80米的烟囱排放;垃圾贮坑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后,密闭输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理,停炉检修期间,垃圾贮坑废气经专用风道引入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确保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灰仓、水泥仓、活性炭仓和消石灰仓粉尘须经有效装置收集,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后,分别经4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依托已设置封闭式灰仓、水泥仓、活性炭仓和消石灰仓,采用密闭性好、具有自动装卸功能的压缩式垃圾运输车辆,垃圾贮坑、垃圾装卸输送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水及污泥收集处理系统须采取负压运行等有效措施,强化运输路面硬化和运输过程中的洒水降尘,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氨和硫化氢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颗粒物厂界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强化二噁英全过程控制。焚烧启动过程中须采用有效的助燃方式加速升温,缩短烟气在二噁英产生温度区的滞留时间;通过自动控制系统控制风压、风量比例,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确保炉膛内焚烧温度在850摄氏度以上,并严格控制烟气停留时间大于等于2秒,确保产生的二噁英得到充分分解;烟气余热利用过程中,应在锅炉尾部配置急冷装置,使尾部的高温烟气快速降低到300摄氏度以下,防止二噁英再次生成;布袋除尘器入口处应加装活性炭喷射装置,提高对飞灰中残留二噁英的去除效率。
(六)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运行期锅炉间、地磅、垃圾车、卸料大厅、污水通道和道路的冲洗废水、垃圾渗滤液和初期雨水须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产生的浓缩液全部回喷焚烧炉。化学水处理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和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应回用于冲洗、排渣系统、烟气处理系统和飞灰稳定化系统等环节。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与渗滤液处理系统清液水质总汞、总铬、总镉、总砷、总铅和六价铬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中标准要求及与公主岭市污水处理厂商定标准要求后,经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干雾海河。
(七)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涉及新、改、扩建的装置区、垃圾暂存库、稳定化飞灰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间、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收集池、油罐区、冷却塔等区域地(侧)面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同时强化对依托的各类储运、辅助工程及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现有分区防渗措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八)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吹管和锅炉排汽应采取降噪措施,并合理安排吹管时间,提前告知周围居民。
(九)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炉渣须全部外卖综合利用;废包装袋和废渗透膜应委托厂家定期回收处理;活性炭仓及石灰石粉仓废布袋、除臭系统废活性炭、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送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飞灰须经稳定化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第6.3条要求后,送吉林省鸿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飞灰固化物填埋场填埋;化验室废液、废机油、焚烧及飞灰系统废布袋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十)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垃圾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和环境监测数据。对活性炭、脱硫剂、脱硝剂喷入量、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螯合剂等烟气净化用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焚烧炉烟囱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浓度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期应加强在线监测装置的维护,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在垃圾焚烧电厂运行前应按规范进行大气和土壤中二噁英现状监测;投入运行后,你公司须对监测计划中设置的大气和土壤监测点位及排放烟气中二噁英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得低于1次,及时了解掌握周边环境二噁英的变化情况;关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同时设置颗粒物、恶臭气体和地下水水质长期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十一)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新建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合理设置围堰(堤),规范化学品管理,加强对依托的储罐区、事故应急池等区域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检查和维护,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及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定期评估分析环境社会风险隐患关键环节,制定有效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应对措施。
(十二)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0号)要求,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十三)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按照国家发布的监测指南及技术规范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建立碳排放管理专项台账,定时记录原料投入、设备运行、燃料使用、能源使用、产品等信息。合理控制垃圾在垃圾坑内发酵时间,提高入炉垃圾热值,降低燃油辅助燃烧过程中的碳排放;建立能源利用和消费统计制度,采用耗差分析等方法,优化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主岭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主岭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