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凯莱英
医药化学(吉林)技术有限公司
贵重金属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凯莱英医药化学(吉林)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凯莱英医药化学(吉林)技术有限公司贵重金属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晨达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敦化市化工产业园区北区医药制造产业区,凯莱英医药化学(吉林)技术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拟依托厂区部分厂房、车间及储运、公用和环保工程,在厂区预留用地内实施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废催化剂焙烧系统及配套环保工程。调整现有1号厂房2车间部分生产设备用途,依托部分反应釜对焙烧后的含贵金属残渣进行湿法提炼。项目建成后年回收利用凯莱英集团产生的含钯废催化剂100吨、含铑废催化剂30吨和含铂废催化剂20吨,年产钯0.125086吨、氯化钯0.24528吨、铑0.04608吨和铂0.02231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敦化市化工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20-2035年)》及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规范项目建设和运行。鉴于该项目回收利用的各类含贵重金属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规范项目建设和运行,强化废催化剂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中的管理。该项目回收利用废催化剂的来源、成份和处置方式须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范围内,具体类别和规模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行。
(二)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焙烧炉烟气、含贵金属残渣提炼工序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催化剂焙烧系统烟气中颗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及二噁英类排放浓度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相应标准,含贵金属残渣提炼工序废气中氯化氢、氨排放浓度达到(参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相应标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焙烧炉烟气经1根高度不低于30米的排气筒排放,含贵金属残渣提炼工序废气经现有1根高度为29米的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新建焙烧功能间及焙烧上料系统应采用封闭式结构,严格落实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装置排水、实验室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及焙烧炉环保设施排水须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水质达到企业与敦化市化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入水水质要求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敦化市化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牡丹江。厂区污水处理站建成前,各类生产废水须经现有废水收集池暂存,经检测符合吉林凯莱英制药有限公司DH2污水处理站进水指标后,排入该污水处理站处理。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保护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新建生产装置区的重点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水暂存池、事故应急池现有分区防渗措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焙烧残渣、接触废催化剂的内包装物及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原辅料废外包装物及氯化钯提炼滤渣外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新建生产装置区合理设置围堰(堤),规范化学品管理,加强对依托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区域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检查和维护,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及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