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制氢合成氨部分)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大安吉电绿氢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制氢合成氨部分)的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省安信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安市,吉林西部(大安)清洁能源化工产业园内。项目在依托园区部分公用工程基础上,利用未上网的富余绿电建设电解水制氢及合成氨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空分制氮、电解水制氢、氧气液化及合成氨装置,配套建设各类库房、罐区、氢存储装置等辅助、储运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液氨180000吨、液氧18288吨及重量百分比为12%的氨水518.4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西部(大安)清洁能源化工产业园总体规划(2020-2035)》及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鉴于该项目所在吉林西部(大安)清洁能源化工产业园正在开展化工园区复核认定,在通过化工园区复核认定前,该项不得投入运行。
(二)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氨合成塔驰放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洗涤吸收除氨后,排入新建主火炬焚烧处置,火炬相关参数和性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各类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原辅材料及产品存储库房应采用封闭式结构,选用密闭性较好的储罐,强化液氨合成、贮存和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氨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生产工艺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热回收系统排水、脱盐水站废水、循环水站废水、生活污水应与隔油预处理后的餐饮废水须排入厂区新建均质水池混合预处理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及吉林西部(大安)清洁能源化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后,经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合成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均质混合水池、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各类库房、储罐区、脱盐水站区、循环水站区和装卸区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氨合成废催化剂、纯化废催化剂、废机油及危废暂存间吸附废气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空分装置产生的废分子筛、电解制氢装置产生的废分子筛、脱盐水站产生的废滤材及脱盐水站产生的废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利用。食堂餐厨垃圾由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回收公司回收处理,食堂餐厨垃圾和废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仓库、罐区等区域合理设置围堰(堤),规范设置标识,厂区设置污水切换设施及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远离火种、热源,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应设置检测及警报器并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八、请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和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大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