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199吨/年聚酰亚胺关键原料
及其高性能树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199吨/年聚酰亚胺关键原料及其高性能树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恒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在依托厂区部分现有厂房及辅助、储运、公用和环保工程基础上,新建5条聚酰亚胺关键原料及其高性能树脂产品生产线,配套建设中间产品储罐、高温加热系统及循环冷却系统。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二胺单体60吨、二苯酮二酐80吨、氧醚型二酐20吨、六氟二酐20吨、双甲基二胺2吨、芴二胺2吨、六氟二胺2吨、联苯醚二酐2吨、联苯二酐2吨、220系列树脂1吨和P系列树脂8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及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暂存间,新建废气处理装置并设置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工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颗粒物及甲苯、乙腈、四氢呋喃等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分别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6中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5中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强化现有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原辅材料及产品存储库房封闭措施的巡检和维护,严格落实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颗粒物、甲苯和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生产工艺废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尾气喷淋废水须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标准和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进水水质要求后,与循环冷却排污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污水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新建生产装置区和中间产品储罐区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同时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各类库房、事故应急池等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蒸馏残渣、实验废液、废机油、吸附、沾染化学品或毒性物质的废活性炭及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纯水制备废过滤物、除尘器废布袋及粉尘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规范化学品管理,加强对依托的生产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区域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检查和维护,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及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按照《化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要求》(T/CECA-G 0031-2020)等国家发布的监测指南及技术规范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采用节能工艺及设备,严格落实溶剂冷凝回用等措施,建立碳排放管理专项台账,定时记录原料投入、设备运行、能源使用、产品等信息,优化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变更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