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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精炼厂一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07-28 10:43:04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

有限公司精炼厂一厂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精炼厂一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省卓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磐石市,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该项目在依托厂区部分现有厂房、生产设施及辅助、储运、公用和环保工程基础上,通过增加生产批次和调整原料配比对氯化镍进行扩产。主要建设内容为将氢氧化镍和粗制硫酸镍配比由3:2.5调整为4:2.5,缩短单批生产时间并增加生产批次。项目建成后厂区其他产品生产规模不变,氯化镍年产量由4000吨提升至5000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磐石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及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造液车间和萃取车间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废气中硫酸雾、盐酸雾浓度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1中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后,经现有8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严格落实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造液车间和萃取车间工艺废水须分别经厂区现有污水预处理装置和吉恩镍业硫酸厂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中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排入吉恩镍业尾矿库回用于选矿,不得外排。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废气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未经鉴定的板框压滤机滤渣和污水预处理装置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全部回用于冶炼工序,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规范化学品管理,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及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七)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进行联网。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同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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