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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市吉化北方锦江石化有限公司35万吨年C8、C9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07-28 10:44:13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市吉化北方锦江

石化有限公司35万吨/年C8、C9综合利用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市吉化北方锦江石化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市吉化北方锦江石化有限公司35万吨/年C8、C9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省鸿源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分两个区域建设,其中C8装置位于吉化北方云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原云雀液化气站站区,C9装位于吉化北方锦江石化有限公司现有厂区。主要建设内容为在依托吉化北方锦江石化有限公司部分现有厂房及辅助、储运、公用和环保工程基础上,新建1条C8、C9综合利用生产线,配套建设苯系物产品储罐、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储运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综合利用C8、C9原料35.33吨,年产苯乙烯6.99万吨、双环戊二烯5.58万吨、苯4.66万吨、混二甲苯9.29万吨和精制C9(-B)4.24万吨,副产C8抽余油8.29万吨、焦油0.16万吨、粗乙烷3.27万吨、粗苯0.5万吨、精制C9(-C)1.2万吨、精制C9(-1)0.79万吨和C9以上重组分产品4.33万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及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对现有异丁烯装置废水池进行封闭改造,采取有效措施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收集处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存储,新建危险废物暂存库及配套的废气处理装置,并设置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以上整改措施完成前,新建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工艺废气、新建加热炉及导热油炉废气、新建苯系物产品储罐区及装卸栈台废气、废水集输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脱色剂加热废气排入碱液罐中和处置,不得外排,其他生产工艺废气排入吉林石化炼油厂现有催化低压火炬管网作为燃料气回收利用。加热炉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分别经2根高度不低于25米和2根高度不低于30米的烟囱排放。导热油炉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分别经3根高度不低于25米、30米和50米的烟囱排放。苯系物产品罐区及装卸站台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等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分别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5中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要求,分别经2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水集输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须采取有效封闭措施,选用气密性好的储罐、设备及管材,强化封闭措施的巡检和维护,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苯、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二甲苯塔蒸汽发生器废水回用于循环水场,不得外排。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水洗塔洗涤废水、循环水场排水及初期雨水须经吉林石化炼油厂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与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商定的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新建生产装置区、苯系物产品储罐区、危险废物暂存库、装卸栈台、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同时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车间、各类库房等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C8、C9综合利用过程产生的各类反应废催化剂、废磁球、废碱液、废白土、废活性炭、废硅胶及废活性氧化铝、设备检修废机油、吸附、沾染化学品或毒性物质的废活性炭及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新建生产装置区、苯系物产品罐区、装卸车栈台、危险废物暂存库合理设置围堰(堤),危险废物暂存库设置明显标识,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气体检测及警报装置。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规范化学品管理,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及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按照《化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要求》(T/CECA-G 0031-2020)等国家发布的监测指南及技术规范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采用节能工艺及设备,严格落实溶剂冷凝回用等措施,建立碳排放管理专项台账,定时记录原料投入、设备运行、能源使用、产品等信息,优化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变更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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