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炭素有限公司
整体搬迁及技术改造项目(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炭素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炭素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及技术改造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请示》和委托吉林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为重大变动项目,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27日对《吉林炭素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及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吉市环建字〔2020〕3号),批复的建设内容为将位于吉林市哈达湾工业区的吉林炭素有限公司整体搬迁至吉林市龙潭区金珠工业园区,并对现有生产线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新建沥青熔化、煅烧、配料、成型、焙烧、填充料处理、石墨化、加工、碳纤维等生产车间、生产线及配套的各类辅助、储运、公用和环保工程,设计年产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制品4万吨、特种炭素石墨制品0.2万吨及碳纤维产品30吨。
此次变动主要内容为调整工程规模,工程变动后项目地点、工艺及主要污染防治措施不变,扩建沥青熔化、煅烧、配料、成型、焙烧、填充料处理、石墨化和加工生产线,扩建部分生产车间及配套工程,将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制品及特种炭素石墨制品年生产能力分别提升至5万吨和0.5万吨,碳纤维产品年生产能力保持30吨不变。
该项目属于“退城入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2035)》及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节能报告已通过吉林市发改委审查(吉市发改环资审批发〔2023〕22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措施。鉴于该项目工程内容不包括搬迁原址场地内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相关工程应独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搬迁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前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生态环境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原址场地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已被污染的须严控土地流转,落实受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责任,切实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
(二)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针状焦、石油焦、沥青等原辅材料在贮存、破碎、磨粉、烘干、配料、清理、转运、机加、混捏成型、碳纤维生产等工序产生的工艺废气及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和处理,确保工艺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沥青烟、苯并[a]芘、氰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后,分别经32根高度不低于20米、1根高度不低于30米和18根高度不低于52米的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煅烧炉、焙烧炉、石墨化炉、隧道窑、浸渍及抗氧化加热炉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废气中颗粒物和沥青烟排放浓度分别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和表4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分别经4根高度不低于20米、1根高度不低于30米、4根高度不低于50米和2根高度不低于60米的烟囱排放。导热油加热炉及3台蒸汽锅炉须选用清洁天然气作为燃料,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分别经4根高度不低于20米的烟囱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浓度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各车间、输送系统应采用封闭式结构,各类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须采取有效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氰化氢、沥青烟、苯并[a]芘和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确保达到《石墨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运行期压型、浸渍及石墨化冷却废水须经隔油预处理后,与冷却系统排污水、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锅炉排污水、湿电除尘器排水、砂滤反冲洗水和初期雨水一并经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冷却用水标准后,部分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剩余部分与隔油处理后的食堂废水、其他废水及生活污水达到金珠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后,经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生产装置区、各类库房、及转运站房、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和事故应急池等区域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及各工序不合格物料作为原料回收利用,脱硫石膏、湿电除尘沉渣、各类炉窑炉渣及小粒径冶金焦外卖综合利用,废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除尘器废布袋、软水装置废树脂及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食堂餐厨垃圾及隔油池废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焦油、废炭粉、废导热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碳纤维废原料包装物、沥青渣、废脱硝催化剂、污水处理站废油泥、工艺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八)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仓库等区域合理设置围堰(堤),规范设置标识,厂区设置污水切换设施及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远离火种、热源,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应设置检测及警报器并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十)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按照国家发布的监测指南及技术规范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建立碳排放管理专项台账,定时记录原料投入、设备运行、燃料使用、能源使用、产品等信息。建立能源利用和消费统计制度,采用耗差分析等方法,优化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吉林市拟实施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中予以解决,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配合落实好该项目主要污染物等量削减方案。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