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粮生物材料(榆树)
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丙交酯新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粮生物材料(榆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中粮生物材料(榆树)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丙交酯新建项目的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生物化工产业园区内。项目在依托中粮生化能源(榆树)有限公司现有部分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基础上,新建丙交酯生产车间及生产线,配套建设各类罐区、库房、导热油炉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3类丙交酯共3万吨,副产工业级乳酸0.268万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2035年)》及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符合2023年3月31日吉林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中粮丙交酯项目相关问题专题会会议纪要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吉林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中粮丙交酯项目相关问题专题会有关要求,化工园区通过认定前,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工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密闭输送至拟建燃气导热油炉燃烧处理,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根不低于20米的烟囱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新建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各类库房应采用封闭式结构,选用密闭性较好的储罐,严格落实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排放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要求,厂界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工艺废水、化验室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真空泵排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须经中粮生化能源(榆树)有限公司一期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和《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13)有关标准限值(相同指标以更严格的为标准)要求后排入榆树市林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新建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车栈台、危险废物暂存间及各类库房地(侧)面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废催化剂、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各类仓库及罐区等区域合理设置围堰(堤),规范设置标识,厂区设置污水切换设施。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远离火种、热源,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应设置检测及警报器并定期开展泄漏检测。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按照《化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要求》(T/CECA-G0031-2020)等国家发布的监测指南及技术规范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采用节能工艺及设备,建立碳排放管理专项台账,定时记录原料投入、设备运行、燃料使用、能源使用、产品等信息,优化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榆树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榆树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