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兴能科技有限公司10000吨/年秸秆炼制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兴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省艺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集安市,集安市财源兴达选矿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租用该厂区部分现有厂房及辅助、储运、公用工程基础上,新建秸秆炼制生产线,配套建设前处理线、秸秆堆场、产品仓库、碱液储罐及各类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年综合利用玉米秸秆1万吨,年产碱木质素产品7044吨和纤维素产品12800吨,年产沼气180万立方米。
该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审批部门审批前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属于未批先建。鉴于项目建成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且环境违法行为已经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查处,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依法予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要求,你单位须认真汲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选址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秸秆粉碎粉尘及污水处理站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确保秸秆粉碎粉尘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污水处理站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后,分别经2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选用高密闭性的反应釜及储罐,强化气密性检查,严格落实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和硫化氢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半纤维素挤干废水、五效蒸发污冷凝水、地面清洗废水、分析化验废水须经新建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挤压缩型、洗涤及配碱工序,严禁外排。生活污水须暂存于厂区防渗池,定期运至集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鸭绿江。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新建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秸秆堆场、产品仓库和储罐区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车间、事故应急池和生活污水储池等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布袋除尘器粉尘回用于缩型工序,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沼气脱硫剂及污水处理站吸附废气的废活性炭送通化市生活垃圾焚烧电厂焚烧处理。釜残、分析化验废物及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仓库、罐区等区域合理设置围堰(堤),规范设置标识,厂区设置污水切换设施及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远离火种、热源,沼气等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应设置检测及警报器并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七)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在工艺废气排放筒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变更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和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