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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泥掺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07-28 11:04:19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泥掺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泥掺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市雨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该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2台锅炉、输煤系统并保持燃煤量不变基础上,新建1座污泥暂存间,掺烧处置华天环保集团(临江市)水务有限公司、白山市虹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3座污水处理厂含水率约80%的污泥,设计日掺烧量40吨,年掺烧处置污泥9166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控制掺烧废物种类及比例。做好入厂污泥化验工作,禁止掺烧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严格控制入炉污泥掺烧比例,落实煤质相关指标控制要求,建立污泥掺烧期间燃煤煤质记录台账。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泥暂存间恶臭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硫、脱硝、吸附及协同去除氯化氢、重金属和二英的措施处理,确保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限值要求,二英及其他重金属污染物达到(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限值要求后,经现有高度为210米的烟囱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建设全封闭式污泥暂存间,设置密闭负压收集系统,并在污泥进场后及时掺拌生物除臭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污泥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污染控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氨和硫化氢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颗粒物厂界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运行期污泥暂存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回用于煤场作为输煤栈桥冲洗水,不得外排。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污泥暂存间地(侧)面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并做好管线的防渗、防腐、防漏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炉渣、脱硫石膏及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飞灰外卖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委托环卫部门处理。未经鉴定的飞灰按危险废物管理,与废机油、废脱硝剂一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锅炉烟囱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增设一氧化碳、氯化氢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管理部门联网。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在污泥暂存间设置压力实时监控系统,锅炉停机及锅炉烟气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停止入场污泥运输及污泥掺烧,切实做好非正常状况下恶臭污染物应急处置。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十)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按照国家发布的监测指南及技术规范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建立碳排放管理专项台账,定时记录原料投入、设备运行、燃料使用、能源使用、产品等信息。建立能源利用和消费统计制度,采用耗差分析等方法,优化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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