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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鑫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精细化学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07-28 11:06:21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鑫泰化工

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精细化学品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鑫泰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吉林省鑫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精细化学品项目的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市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内。项目在依托原有厂房、车间基础上,新建4条化学品生产线,1座预留生产用厂房,配套建设各类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储罐区及其他各类辅助、储运、公用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三乙胺3000吨、8-羟基喹啉1000吨、1,3-丙烷磺酸内酯2000吨、丙二酸二甲酯2000吨,副产无水氯化钙1900吨、硫酸钠2375吨、氯化铵1528吨、氯化钠2606吨及硫酸铵1968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及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工艺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及罐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1,3丙磺酸内酯生产线废气、三乙胺生产线废气、8-羟基喹啉生产线废气、甲醇储罐呼吸废气及危废暂存间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和甲醇、酚类、丙烯醛排放浓度分别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限值要求及表6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丙二酸二甲酯生产线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及氰化钠储罐呼吸废气中颗粒物、氨、硫化氢、氰化氢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中限值要求,硫酸雾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分别经4根高度不低于15米和1根高度不低于25米的排气筒排放。新建锅炉须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经2根高度不低于18米的烟囱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各类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原辅材料及产品存储库房应采用封闭式结构,严格落实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硫酸雾厂界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丙二酸二甲酯装置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真空泵排水及一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各生产线尾气吸收塔废水经车间含氰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后,再与其他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真空泵排水、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纯水制备排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生活污水、隔油处理后的餐饮废水及初期雨水一并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标准后,经管网排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做好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站、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装卸车栈台、各类库房地(侧)面的分区防渗工作,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4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各生产线产生的过滤废物、压滤废物、蒸馏残液(渣)、精馏残渣、废活性炭、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桶(袋)、化验室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在线监测废液、废机油及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一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桶(袋)外卖综合利用,废渗透膜厂家回收处理,食堂餐厨垃圾和废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各类仓库及罐区等区域合理设置围堰(堤),规范设置标识,厂区设置污水切换设施及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远离火种、热源,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应设置检测及警报器并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按照《化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要求》(T/CECA-G0031-2020)等国家发布的监测指南及技术规范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采用节能工艺及设备,严格落实溶剂冷凝回用等措施,建立碳排放管理专项台账,定时记录原料投入、设备运行、燃料使用、能源使用、产品等信息,优化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应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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